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用户中心查看,发布咨询    忘记密码?     收藏本页   
110网提醒你现在的位置: 110网首页>> 法规库  
海南省三亚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事调配工作的有关规定
发布单位: 海南省三亚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文 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8月06日
生效日期: 2008年08月06日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事调配工作,更好地为三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海南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聘办法》(琼人劳保[2005]57号)和《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琼人劳保[2007]2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事业单位招聘及调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公务员资格的人员除外。

  二、公开招聘及人员调配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及人员调配工作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及人员调配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依据单位的规模、级别、职责和工作需要按不同比例给予设置岗位职数,按岗聘人。其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须报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五、经批准新设立的事业机构和已经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必须按编进人。凡缺编进人,除单位领导和政策性安置的人员外,原则上应在本市范围内公开招聘。部分紧缺、专业性强的岗位可面向全省或全国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详见《三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六、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从市外调入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男年龄在45周岁以下,女年龄在40周岁以下;(二)在教学、科研和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的,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属紧缺人才的,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可放宽到男50周岁,女45周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动:(一)见习期未满或因其他原因尚未转正的;(二)正在接受立案侦查、立案侦查(调查)或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三)上级有关部门有其他规定的。

  七、市内流动和市外调入人员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调入申请。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条件要求对拟调入人员进行严格考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调入人选,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人事管理权限上报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二)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收到拟调入人员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同意,向编制部门提出用编意见;(三)编制岗位审核。编制部门审核用人单位的编制及岗位情况,符合规定的出具《编制控岗卡》。属增加财政全额拨款的拟调入人员,须请示市编委领导批准。(四)办理调配。取得《编制控岗卡》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相关调动手续,确定工资标准,属财政拨款的通知财政部门办理发放工资等相关手续。(五)编制备案。完成人事调动后,持调入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及《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备案表》到市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或备案。

  八、市内工作人员调出市外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填写干部(工人)调动审批表。(2)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如有主管部门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3)经调入地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并向调出地发干部(工人)商调函。(4)调出地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核准同意后,即办理人事档案转移、开具行政介绍信以及工资转移等相关手续。

  九、部队随军家属在部队内部就业,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外地调入的随军家属,必须凭驻军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审批报告方可按程序办理调入手续。

  十、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凡是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单位和个人,组织、人事劳动保障、编制和财政等部门不予受理。

  十一、市外调入国有企业人员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由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最新法规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
关于印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实施方案》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越联合声明
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下发自治州2008年度县市教育工作发展任务指标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血笔说明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信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5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提高2009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
友情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号
Copy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