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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沿公路线兴修农田水利工程注意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8-01-27 生效日期: 1958-01-27
发布部门: 交通部水利部
发布文号:

各省、区交通厅(公路厅)、水利厅∶
  据1957年12月22日人民日报报道,群众因不懂得爱护公路的道理,而把公路边沟、桥涵等建筑物作为渠道的现象且有已经影响公路运输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使公路路基的稳定受到很大影响,给公路的养护工作增加了许多困难,如不及时注意防止,将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为了积极支援农业生产和保证公路运输的畅通起见,应根据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就地取材、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和既不损害公路,又有利于农田水利效益的原则下,凡因兴修农田水利工程对可资利用的公路桥涵、边沟、取土坑等,在不损害公路的设备和不影响运输与安全的条件下,应允许合理的利用,但各省、区、交通厅(公路厅)、水利厅双方应取得密切联系和互相协调,并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当利用公路边沟引水时, 应对边沟纵横断面,尤其是边坡和沟底, 进行适当的调正与加固,以免冲刷和浸透路堤。加固方法很多,例如∶砌石、种草、 铺竹枝条排等等若边坡土壤渗水性强,须在边坡上加粘土复盖层保护。在易遭翻浆的地段,应避免利用边沟和取土坑引水,如果受地形条件限制必须通过则引水沟渠须设置在边沟和取土坑以外的部分或在边沟、取土坑上安设水槽通过。如引水工程需要挖深边沟或取土坑,应根据不同土壤做出适当的断面,不能垂直下挖,造成路基坍落现象,并宜在进、出水口处加以适当的防护设备。

  二、如灌溉引水必须通过公路原有桥涵或利用原有桥涵添加闸门、过水槽等设备时,必须充分估计流量、 流速等等对原有桥涵的影响。 若超过原有桥涵的能力,则需酌予改建、加固或适当防护。又如引水必须跨越路基时,则需添建桥涵、暗管,不能任意挖路开明沟。同时在新建或改建公路时,公路建设部门与水利部门应当互相注意联系,尽可能照顾到水利规划的要求。

  三、当利用公路桥涵、 边沟引水时,须勤加检查和保养,防止水溢路面和冲刷桥涵基础,特别在洪水、流水、翻浆季节更要密切注意。

  四、关于因增添设备或加固工程所需费用,可列入农田水利机关计划内或由使用单位承担。对于群众性的工程,则应由农业社筹资或出工采料办理,公路部门亦应尽最大的可予以支援和帮助。
  为了做好这一工作,各级公路部门、水利部门双方应主动与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密切联系, 贯制依靠地方、 依靠群众和相互协作的精神,求得合理的解决问题,支援农业生产。

一九五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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