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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修正“统一转汇办法”并希利用邮局开发邮政汇票代替转汇的指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2-06-30 生效日期: 1952-08-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总银私业字第077/1390号

主送:各区行、华北各分行、内蒙自治区分行
  查总颁“统一转汇办法”修订本曾在私人业务通讯第七期通报。实行以来,据华东、中南、西南各区意见:认为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退汇查询等手续不便及一笔汇款两行重复列记“汇出汇款”科目,虚构数字,有改善必要。总行根据各行意见,除将原颁“统一转汇办法”重加修正附发施行外,并望各行依据银行与邮局共同组织全国通汇网办法,凡银行不通汇地点,尽可能利用邮局机构开发邮政汇票代替转汇(开发邮政汇票,不包括东北和内蒙),以期减少转汇业务。希转知所属各行遵照办理。
附: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转汇办法
  一、省与省之间不直接通汇行外(独立会计单位),如发生汇兑关系时,均适用本办法办理转汇。

  二、转汇种类以信汇、电汇两种为限。

  三、办理转汇应以汇至与付汇行在同一省的通汇行转汇为原则,未设银行机构地点,不承办转汇业务。

  四、转汇汇费及邮电费由汇出行一次收清,均由汇出行收账,不另划收账汇行账。

  五、汇款行处理手续:电、信转汇款项汇出时,除与一般汇款同样办理外,并须将发出一切单证及电报注明转汇字样。

  六、转汇行处理手续:
   1.收到“信汇委托书、正付收条、申请书”后,将委托书抽出作为“转汇记录卡”另制信汇委托书,签押盖章附同汇款行寄来之正付收条及申请书(在左上角原设信汇号数栏下,另外套编转汇号数),寄付汇行。
   2.收到电汇电报后,由文书部门译电作“联行委解电汇款内部通知书”一份,送汇兑部门作为“转汇记录卡”,另作电稿向付汇行译发。电抄(另编转汇号数及签押盖章)寄付汇行备核。
   3.收到付汇行寄来“汇划往来委托行账”联及电、信正收条后,经核对无误,缮制(付)“汇划往来”科目付汇行户转账收入传票,(收)“汇划往来”科目汇款行户转账付出传票,对转销账,并将正收条加盖转账日期及戳记,附同“汇划往来委托行账”联,寄汇款行转账。

  七、付汇行处理手续:解付电、信转汇款项,与一般汇款同样办理,正收条附同“汇划往来委托行账”联寄转汇行转账。

  八、转汇款项,如经汇款人申请退汇时,应由汇款行先向转汇行查询,如已转汇,再由转汇行代向付汇行查询;如未解讫,按原程序退转汇行,再退汇款行;如未转汇,即由转汇行迳行退汇款行。

  九、本办法从一九五二年八月一日实行,原“统一转汇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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