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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兑苏维埃时期的地方币集中上寄总行的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72-10-20 生效日期: 1972-10-2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72)银业字第221号
湖南广东福建江西湖南浙江四川陕西湖北安徽省分行:
  为了搜集我党第二次国内战争时期(即苏维埃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所发行的历史货币(不包括抗日战争时期各解放区的货币)希你省今后兑换这类历史货币时,不要销毁,可集中寄总行,兑换价款上划手续,可每半年由分行集中造具清册,以联行报单边同该项历史货币一并划总行货币发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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