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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市信息产业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印发《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及有关贯彻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8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武价稽查[2005]169号

各区物价局、市家电维修行业管理处:


  现将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2379号)转发给我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实行家用电器(以下简称家电)维修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是提高家电维修收费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的公平、公开、合法竞争的重要举措。各家电维修经营者要自觉遵守明码标价规定,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家电维修市场价格秩序。 
  二、家电维修明码标价的范围:凡在武汉市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的经营者,包括专门从事家电维修的企业和家电生产企业的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等,均应实行明码标价。 
  三、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服务项目(包括检测修理费、需要上门维修服务收取的上门服务费、安装费等)收费标准;修理辅料、零配件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价格举报电话12358或82784217。 
  为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经市家电维修行业管理处评定等级的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在明码标价时还应当标注资质等级。 
  四、市信息产业局家电维修行业管理处,要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督促家电维修经营者将明码标价工作落到实处,要结合家电维修服务的特点,尽快以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触摸屏等形式,连同星级铜牌标志物,在维修点和维修接待场所内的显著位置明码标价。 
  五、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要在12月31日前落实明码标价工作,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将在2006年1月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法规对这项工作开展检查。 
  附件:武汉市家电维修服务收费价目表(略)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信息产业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中国商业联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家用电器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的公平、公开和合法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我委制定了《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附件: 
 
 
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家用电器(以下简称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明示家电维修服务的价格以及相关内容。 
  家电维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法规和政策。 

    关联法规    

    第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对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当包括:服务项目(包括检查费、修理费、需要上门维修服务收取的上门服务费等)、收费标准;修理辅料、零配件的品名、产地(国产标省名,进口标国名)、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价格举报电话12358。 
  为体现优质优价原则,经家电维修协会评定等级的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在明码标价时还应当标注资质等级。 

    第七条   家用电器维修协会应当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行业价格自律,督促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贯彻落实本规定;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公布行业价格监督电话;适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的价格信息。 

    第八条   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标价签、价格手册、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语音播报,以及用户认可的其它方式进行事先价格公示。并应当公布价格查询方式或者客户服务电话。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提供上门维修服务的,维修人员应当在服务前主动向用户出示与在其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等,以便于用户选择、查询。 

    第九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及公示其它相关事项。 

    第十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准确。 
  以文字(含图表)方式标示的家电维修服务价格,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涉外服务的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设置中英文对照的标价签、价目表等。 

    第十一条   家电维修服务的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搭售。 

    第十二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给家电用户出具合法票据,并附结算清单。结算清单上应当如实填写所维修项目的检查费、修理费和辅料费,以及维修所调换的零配件名称、数量、价格;提供上门服务的应标明上门服务费。 

    第十三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对维修服务价格如作调整,应当及时更改明码标价的相关内容,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以备查证。 

    第十四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介绍维修服务相关价格信息,尊重用户对维修服务项目和价格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以及其它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五条   家电生产企业应当为其特约维修服务网点提供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的相关价格资料。 
  家电生产企业的特约维修网点应当主动收集、索取有关家电维修服务的相关价格资料。 

    第十六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不按本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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