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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转发《国务院关于一九六二年强制留级的高等学校学生毕业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8-02-27 生效日期: 1968-02-27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关于山东工学院、唐山矿冶学院、广东工学院、成都工学院、成都大学、成都地质学院、重庆建筑学院、重庆交通学院、广西师范学院、广西民族学院及湖南农学院等院校一九六二年强制集体留级(包括下放劳动)推迟毕业的学生,要求作为一九六六年毕业生分配的问题。国务院于一九六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以(68)国发文37号批复我部。现将国务院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部在一九六七年九月七日中共中央中发(67)290号文件下达以后,所批准的这类问题的文件以及电话通知,一律作废,统按国务院批复的原则办理。
国务院关于一九六二年强制留级的高等学校学生毕业问题的批复
教育部:
  关于一九六二年强制留级推迟毕业的高等院校学生,要求作为一九六六年毕业生的请示报告收到。现在答复如下:
  一、同意这些学生作为一九六六年毕业生,由主管省。

  二、从今年二月起发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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