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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输煤皮带机防火管理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11-07 生效日期: 1995-12-01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输煤皮带运输设备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港口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皮带机械为主体的港口输煤专用装卸工艺设备,包括装船机、卸船机、堆料机、取料机、转接机、翻车机、卸车机等(以下统称皮带机)。


    第三条    本规定由港口生产部门贯彻实施,港口公安机关负责监督。

第二章 防火管理

    第四条    皮带机使用部门应建立管理、维修、使用档案。经常对皮带机进行检查和维修,检查、维修情况及时做好记录。


    第五条    皮带机使用部门应建立皮带机煤粉尘清除制度。对翻车机房、转接机房、皮带机廊道等重点部位经常清扫,防止煤尘积聚。


    第六条    翻车机房底层的电器设备、供电线路和照明灯具要符合防爆要求,并经常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    皮带机使用部门应建立皮带机巡视检查制度,确定重点区域和责任范围,落实分工负责制。


    第八条    皮带机巡视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忠于职守,做好巡视检查记录。


    第九条    皮带机在运转过程中,巡视人员重点检查驱动部位、电器设备、托辊是否运转正常,检查有无摩擦异响。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十条    皮带机停止运转后,巡视人员重点检查各转接机房内部、各皮带机沿线有无异常烟雾和气味,发现问题应查清具体部位、原因和程度,及时上报和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皮带机防尘罩必须使用不燃或阻燃材料,或进行阻燃处理。
  阻燃或经过阻燃处理的防尘罩,必须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书,其阻燃性能要求氧指数不低于35,直观效果必须离火自熄。


    第十二条    皮带机廊道内等封闭场所的堆料机、取料机、装船机等的悬臂皮带及除铁器皮带,应采用阻燃型皮带。


    第十三条    皮带机设备附近、机房内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确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证完好。加强对现场人员的消防知识教育,提高应变能力。


    第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情应立即向港口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并积极扑救,控制火势发展和蔓延。

第三章 明火管理

    第十五条    煤码头区域内杜绝一切明火,严禁使用明火炉、电炉、电热器具。禁烟场所应设置明显禁烟标志。


    第十六条    煤码头区域内明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对皮带机进行明火作业,必须报经港口公安消防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其他部位的一般明火作业由安技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明火作业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由公安消防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签发动火许可证;
  (二)符合公安消防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动火安全保证措施;
  (三)备齐消防器材;
  (四)设专人看火,作业完毕及时清理余火。


    第十八条    对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动火作业,港口公安消防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对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和避免重大火险隐患的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和本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港口公安机关、人员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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