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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0 生效日期: 2006-06-20
发布部门: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汉政办发[2006]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ぉ》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陕法治办发(2003ぉ12号文件和陕政办函(2006ぉ4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办”ぉ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办根据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办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法律顾问办设秘书处,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法律顾问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ぉ受市政府委托,就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参与市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
  (二ぉ受市政府委托,对市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从法律方面审查其合法性;
  (三ぉ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市政府参与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就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ぉ参与以市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谈判,协助市政府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及重要法律文书;
  (五ぉ协助市政府进行法制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干部队伍法律素质;
  (六ぉ向市政府及时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指导政府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七ぉ办理市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办设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
  第六条 法律顾问办成员聘任期每任三年,可连续聘任;对任期内的法律顾问有特殊情况需要解聘的,由法律顾问办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解聘。法律顾问办成员在工作中统称“汉中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第七条 法律顾问办主任是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者,负责联络、协调处理法律顾问办的各方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ぉ与市政府法律顾问保持联系,如遇重大法律问题,受市政府委托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二ぉ负责召开市政府法律顾问办例会,听取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汇报,定期向市政府汇报法律顾问办工作情况;
  (三ぉ处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项;
  第八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可受主任委托处理法律顾问办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九条 法律顾问办应按市政府领导要求,提供经常性法律咨询服务。市政府领导可委托市政府办公室向法律顾问办交办法律事务,也可自行向法律顾问办交办法律事务。
  第十条 法律顾问办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主要是通过调研,参与有关会议,参与商务洽谈、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向市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应提供规范的书面意见,送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法制办,并予存档。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提供的口头意见,由法律顾问办予以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 受市政府委托,法律顾问可以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提供法律意见;
  (一ぉ市政府常务会议,经领导同意,可以请法律顾问参加。
  (二ぉ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会议,由法律顾问办主任参加,并可根据情况,请有关专业的法律顾问参加。
  (三ぉ市政府专题会议需要法律顾问参加的,由市政府法制办通知,法律顾问办主任决定有关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根据法律顾问办主任的决定,可列席政府向人大、政协作的情况通报或有关信息发布会。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办应当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全办会议,原则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应当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对接触与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准向市政府领导和法律顾问办主任以外的人员泄露。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在办理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以外业务时,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事务。
  第二十条 经市政府同意,由法律顾问代理的诉讼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在代理市政府诉讼、调解、仲裁或重大项目谈判活动中,其报酬按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标准由法律顾问办或市政府法制办确定。

第六章 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阅读上级及市政府有关文件和内部资料,阅读文件范围与办法由法律顾问办或市政府法制办确定。
  第二十三条 法律顾问办工作经费,列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法律顾问因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所发生差旅费、材料文印、调查取证等支出费用,由市政府法制办按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期间所需交通、办公场所,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联系,市政府办公室给予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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