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商[2001]206号
合肥市物价局,省及合肥市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乙类药品价格制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3号)精神,我们对安徽省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0版)乙类药品调整品种价格,经过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成本审核,现就在合肥地区使用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0版)乙类药品目录调整品种中的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公布(见附表),于2001年7月1日起在合肥地区执行。
对首批增补进入合肥地区使用的47个乙类药品,目前尚有一部分品种未报省物价局审定价格,请有关企业在本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将核定价格必备的生产成本和相关资料报省物价局审定最高零售价格,未经省物价局审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乙类药品目录增补品种,其价格不具有合法性,省物价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