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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03-13 生效日期: 2000-04-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稽查局:
  《安徽省地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业经全省地方税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征管改革,强化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检验税务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组织收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管质量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和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征管质量考核的对象为直接承担税收征、管、查工作和执行税收收入计划的地方税务机关,包括各级地方税务征收分局(所)、地方税务管理分局(所)、地方税务征管分局(所)、地方税务征管查分局(所)和地方税务稽查局(所)。


    第四条   征管质量考核分城市和农村,实行差别标准考核。


    第五条   征管质量考核结果列入各地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和省局对各地的综合考评项目。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六条   征管质量考核指标包括;登记率、征期申报率、征期入库率、欠税清缴率、滞纳金加收率、逾期申报处罚率、稽查处罚率和稽查查补入库率。


    第七条   登记率,指抽查户数中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与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登记率=(抽查户数中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抽查户数中按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100%
  税务登记的户数,包括办理简易税务登记的户数。


    第八条   征期申报率,指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主管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内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与办理税务登记的应申报户数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征期申报率=[征期实际申报户数/(登记的应申报户数-非正常户)]×100%
  登记的应申报户数=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注销税务登记户数十批准延期申报户数十批准停业户数十破产清算户数+审定的不达起征点户数)
  鉴于金融、保险业的纳税户数量少且按季申报的特殊性,不纳入按月考核之列,实行按季考核。
  凡确定的主体税种,有一种未申报,即视为征期未申报。


    第九条   征期入库率,指纳税人征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与按期申报缴纳的税款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征期入库率=征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征期申报应当缴纳的税款十批准延期申报核定预缴的税款十缓缴到期应入库税款)]×100%
  征期申报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和应当缴纳的税款,不包括征期补缴入库的欠税和其他违法查补的税款。
  鉴于金融、保险业的纳税户数量少且按季申报的特殊性,不纳入按月考核之列,实行按季考核。


    第十条   欠税清缴率,指征期清缴陈欠数额与期初陈欠数额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欠税清缴率=[(期末陈欠一期初陈欠)/期初陈欠]×100%
  欠税清缴率的计算,不含经审定的待处理呆帐税金和缓交未到期的税款。


    第十一条   滞纳金加收率,指逾期未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户数与逾期未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数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滞纳金加收率=(逾期未缴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数/逾期未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数)×100%
  在法定期限内未完成缴纳一次,即视为应加收一户次。
  逾期未缴税款,不包括批准延期缴纳和因税务机关责任依法追征的税款。


    第十二条   逾期申报处罚率,指征期内对逾期申报、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实际处罚户数与应处罚户数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逾期申报处罚率=(征期内对逾期申报、不申报、申报不实的实际处罚户数/应处罚户数)×100%


    第十三条   稽查处罚率,指征期稽查罚款数额与征期查补税款数额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稽查处罚率=(征期稽查罚款数额/征期查补税款数额)×100%
  征期查补税款数额和征期罚款数额均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列数据为依据。
  征期查补税款,指定性为偷、逃、抗税的查补税款。


    第十四条   稽查查补入库率,指征期入库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数额与征期查补应入库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数额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稽查查补入库率=(征期入库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数额/征期查补应入库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数额)×100%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五条   征管质量考核采取由基层分局(所)自行分月、季考核和上一级主管地税机关随机抽查两种方式,采用内查外调、计算机调阅等方法。
  征收分局(所)、管理分局(所)、征管分局(所)和征管查分局(所)每月15日前、稽查局(所)季后15日前,对上月、季的征管质量自行进行考核,填列征管质量考核表(见附件1),上报县、市局。县、市局于季后25日前对所属分局(所)抽查,填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底稿(见附件2)、征管质量考核表和报告,上报市、地局。
  市、地局于8月、次年3月后20日前组织对所属县(市)局抽查,填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底稿、征管质量考核表和报告,上报省局。
  省局适时组织对各地征管质量进行检查和通报。省局重点考核登记率、征期申报率、滞纳金加收率和稽查处罚率等四个指标,征期入库率、欠税清缴率、逾期申报处罚率和稽查查补入库率等四个指标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自行考核。


    第十六条   分单位征管质量考核指标为:
  征收分局(所)考核指标为:滞纳金加收率和逾期申报处罚率;
  管理分局(所)考核指标为:登记率、征期申报率、征期入库率和欠税清缴率;
  稽查局(所)考核指标为:稽查处罚率和稽查查补入库率;
  征管分局(所)考核指标为:滞纳金加收率、逾期申报处罚率、登记率、征期申报率、征期入库率和欠税清缴率;
  征管查分局(所)考核指标为;滞纳金加收率、逾期申报处罚率、登记率、征期申报率、征期入库率、欠税清缴率、稽查处罚率和稽查查补入库率。


    第十七条   征管质量组织抽查考核的程序为:
  (一)拟订具体检查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核范围确定被查分局(所);
  (三)听取被查单位开展该项工作汇报和索取有关资料;
  (四)实施检查,以核对计算机记录和书面记录为主,同时深入纳税户核对,填写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底稿;
  (五)统计检查结果,填列征管质量考核表,向被查单位通报;
  (六)起草并完成检查工作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分级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征管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征管部门具体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1、征管质量考核表(略)
  2、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底稿(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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