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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经营和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8 生效日期: 2004-12-28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4]101号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加强威海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烟花爆竹经营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威海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市政府第55号令),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经营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烟花爆竹运输、经营和燃放管理事关国家、集体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各部门、单位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设“平安威海”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和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预防爆炸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一方平安。
  二、切实加强和规范烟花爆竹运输、经营、燃放管理
  (一)在市区范围内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要设置专用储存仓库,实行专人管理。烟花爆竹专用仓库需经市主管部门批准,按国家规定建设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必须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建立保管、领发和出入库登记制度;储存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二)运输烟花爆竹,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铁路、公路、航运安全运输规定。批发经营单位购进烟花爆竹时,需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订货合同,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准起运。在市区内短途运输烟花爆竹的,可免办运输证。运输烟花爆竹时,不得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留,禁止烟花爆竹和其他商品、物资混运。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等;严禁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内夹带烟花爆竹。
  (三)经批准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进行经营活动。市区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市供销社烟花爆竹公司专营。烟花爆竹零售点由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公室批准设立,发给《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和定点销售标志。所有零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到市供销社烟花爆竹公司进货。烟花爆竹销售点须具有市工商局核发的经销营业执照,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做到专库存放、专柜摆放、专人售货。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购进的烟花爆竹要在小包装上附加中文燃放说明,并贴有防伪标志。严禁走街串巷和在集市摆摊设点销售烟花爆竹;严禁销售经摩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的烟花爆竹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不合格或违禁烟花爆竹产品。新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后,按新规定执行。
  (四)燃放烟花爆竹,要严格执行《威海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区域、地点燃放。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车站、码头、商业区、体育(场)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休养场所;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山林、绿地、停车场、旅游景点;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场所;高压输电线、通讯线路、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200米以内的区域。
  三、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一)市区各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作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的各项职责。公安、安监、工商和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教育部门和市区各中小学校要大力宣传《威海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确保不出问题。
  (二)加大对非法制贩烟花爆竹活动的查处力度。公安、供销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春节前组织一次专项稽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卫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监部门要抓好烟花爆竹储运、销售安全检查监督工作。工商部门要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资格的审查,保证正常的经营秩序。供销社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烟花爆竹运输、储存、销售,并与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合理设定销售网点,搞好市场稽查工作,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严禁销售违禁产品。对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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