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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费额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8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2]9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费额标准。     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第四款所称 的“被拆迁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拆迁人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报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核定。

  三、行政事业性及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标准:
  房屋拆迁管理费、代办拆迁服务费、房屋评估费等费额标准见附件1。
  四、房屋拆迁补助费奖励等费额标准:
  主城区搬迁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经济损失补助费、电话迁移费、水电总表等设施的拆迁补偿费见附件2。主城区以外地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经济损失补助费、电话迁移费、水电总表等设施的拆迁补偿费、提前搬迁奖励费额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参照附件1的规定,制定具体执行标准,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五、本费额标准需调整时,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六、本费额标准在执行中涉及到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市国土房管、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七、本费额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生效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工程,按原规定执行。
附:有关房屋拆迁的其他费额标准
费额名称
收费标准
及 性 质
收费单位
说    明
房屋拆迁
管理费
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0.7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拆迁人收取。
凭《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重庆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代办拆迁
服务费
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收,住宅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非住宅每平方米不超过35元。
具体费额由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位协议确定。
服务性收费。
由代办拆迁单位向委托的拆迁人收取。
主要用于:对被拆迁房屋(含附属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进行调查摸底,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动员拆迁、代办草拟或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组织实施等。
房屋评估费
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计价格(1995)971号)
服务性收费。
附:重庆市主城区房屋拆迁补助奖励等费额标准
费额名称
适用拆迁
条例范围
费额标准
渝中区
其他八区





住宅
第39条
300元/每户·每次
250元/每户·每次
非住宅
第39条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20元/平方米·每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每次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20元/平方米·每次;生产用房30元/平方米·每次
提前搬迁
奖 励 费
第39条
住宅30元/户·日;
非住宅10元/每平方米·日
住宅25元/户·日
非住宅8元/每平方米·日







1年以内
(含1年)
第42条
第一款
300元/每平方米
200元/每平方米
1年至2年
(含2年)
450元/每平方米
300元/每平方米
2年至3年
(含3件)
600元/每平方米
450元/每平方米
电话迁
移  费
由拆迁人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迁移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偿。
水电总表
等设施的
拆迁补偿
1.被拆迁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拆除,并由拆迁人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
2.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拆迁时不补偿,由拆迁人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3.实行货币安置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拆迁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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