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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6 生效日期: 2001-03-16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讯(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三、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达。车辆注册登记地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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