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广播传音电缆安全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2-12 生效日期: 1982-02-12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广播电缆是传送广播节目的重要设施,维护地下广播电缆的安全,保证我市广播线路的畅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为了维护地下广播电缆的安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通告如下:   一、沿线各机关、学校、工厂、企业、公社、生产队要向广大干部、职工、社员群众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讲清维护地下广播电缆安全的重要性,提高认识,自觉维护地下广播电缆的安全。
  二、沿线各机关、学校、工厂、企业、公社、生产队兴办各项建设工程和农田水利,动工前必须及时与广播事业局联系。凡因盲目施工,造成地下广播电缆损坏者,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地下广播电缆两侧五公尺以内,不准擅自用钢扦探物、挖坑取土、开渠打井、盖房建楼。
  四、在建设工程、农田水利施工中,一旦发生误伤地下广播电缆事故,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和广播事业局,并保护现场,以便进行抢修。
五、 严防阶级敌人的破坏,一旦发现,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和广播事业局,立即追查,依法严惩。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