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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加强海洋渔业安全通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7 生效日期: 2000-03-27
发布部门: 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山东省、辽宁省、天津市、河北省渔业行政主管厅(局),渔业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安全通信工作,使渔业安全通信网更好地为渔业安全生产服务,农业部渔业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海洋渔业安全通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根据《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结合本省市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海洋渔业短波安全通信网和近海渔业安全救助通信网岸站的全时开通、畅通无阻,对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至关重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务必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的服务宗旨,牢固树立“安全工作,防范第一”的思想意识,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渔业安全通信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渔业安全通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贯彻落实到本辖区的实际工作中去。

  二、近海渔业安全救助通信网是由农业部立项的重要的全国渔业安全通信网之一,国家一次性投资配备了岸站设备。海区局负责所辖海区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各省市负责本辖区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各网点设台单位负责岸站的日常管理、通信值班和监督检查工作。
  目前,已设岸站并开通工作的要严格按规定全时开通;部分尚未开通的网点单位,要克服困难,尽快开通,不得以部局未下拨人员、基建经费等理由拒绝开通;对不按规定开通的安全网点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追究责任。
  我局拟于4月中旬组织人员对海区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进行普遍检查(此项检查将另文通知)。此前,请各省(市)对本辖区安全网点的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4月上旬报我局。
  从2000年二季度开始,海区局每季度收集一次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工作情况报表(样式附后)。其中,“海洋渔业短波安全通信网”网点可在报省市的同时直报海区局;“近海渔业安全救助通信网”工作情况请各省市于每季度末汇总报海区局。

  三、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法制宣传工作的力度,教育渔业船舶所有人严格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配备渔业船舶安全、通信和导航设备。有条件的省市要实行渔政、渔监、船检三位一体联合执法,从渔船检验、进出港签证、渔业无线电管理等环节层层把关,严格管理,确保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加强27.50--39.50MHz渔船用无线电话机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的有效执行。
  目前,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准许90--C等五种无线电话机入网使用的通知》,请各省(市)按此通知精神严格监督检查。

  四、黄渤海区所有渔业船舶均应使用通过农业部渔船检验局船用产品型式认可的安全通信设备,并持有其颁发的产品证书,方可允许装船使用。

  五、各省(市)在加强渔船按规定配备安全通信设备的基础上,要加强对渔船安全通信设备的管理,禁止开放12组频率(33.000--33.475MHz)的通信设备装船使用,继续做好船台识别码的登记工作,以便在渔船发出遇险报警时,能迅速确定其方位并组织搜救。

  六、要继续加强渔业无线电管理法规和安全通信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渔业生产单位和渔民自觉遵守、维护渔业安全通信纪律,对在非紧急情况下发射遇险报警信号,扰乱渔业安全通信秩序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明知故犯、屡教不改或失职、渎职的要按照《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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