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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的意见》和《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9 生效日期: 2001-01-09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设[2001]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建筑装饰设计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建筑装饰设计质量和水平,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的意见》和《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勘察设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一月九日


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的意见
  为了切实加强我国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装饰设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
  建筑装饰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的管理,将其纳入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轨道。

  二、实行市场准入或清出制度
  严格实行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的设计市场准入或清出制度。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的单位,必须持有建筑工程设计证书或按规定程序取得建筑装饰《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建筑装饰协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并加强对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取得建筑装饰设计资质的单位要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进行资质年检,在年检过程中,对违反《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和有关设计市场管理规定、超越设计资质从事设计的、出卖或转让设计资质证书的、发生严重设计质量事故的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处理,并依法作出限期整顿、暂扣资质证书、降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对资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且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单位,要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三、建立并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
  要建立并完善建筑装饰设计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招投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饰设计都要实行设计招标,招标的原则可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资质预审,重点审查其是否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设计资质证书,以及单位的信誉、业绩等。要组成评标小组对装饰设计投标方案进行评审,评标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以建筑装饰设计专家为主。评审工作重点是方案设计、效果图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包括理念、创意、技术实施方案等综合评价。

  四、严格执行国家取费规定和标准
  建设单位和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建设单位不得低价委托,建筑装饰设计单位不得压价竞标。对应邀参加方案设计投标的单位,应根据方案设计工作量合理支付其方案设计费。

  五、强化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
  要强化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和建筑装饰设计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委托设计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使用或参照使用全国统一印制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文本。

  六、树立设计文件的权威性确保装饰设计的质量
  建筑装饰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依据,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设计,特别要严格执行防火规范、消防设施设计规范以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企业未经建筑装饰设计单位签字同意,不得任意修改建筑装饰设计图,包括结构和水、暖、电、气、消防等设施。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装饰工程,建筑装饰单位应当在建筑装饰施工前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建筑装饰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及防火设施。
  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要扩大装饰业务服务,不仅可以从事建筑装饰方案设计、效果图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还可以提供装饰项目咨询、评估、采购、工程监理等方面服务,以提高建筑装饰设计单位市场竞争能力。

附: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一、总则
  ㈠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原则,结合建筑装饰设计技术要求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㈡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是核定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设计资质等级的依据。
  ㈢建筑装饰设计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
二、分级标准
  ㈠甲级标准
  ⒈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单位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档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⒉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⒊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 的人员不少于8人,从事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 空调专业设计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建筑装饰设计主持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的任职资历。
  ⒋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装饰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达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⒌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⒍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⒎有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㈡已级标准
  ⒈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4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位工程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⒉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⒊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 的人员不少5人。从事结构、电气、给水排水专业设计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其他专业人员配置合理。建筑装饰设计主持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的任职资历。
  ⒋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⒌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考核标准。
  ⒍有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丙级标准
  ⒈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2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位工程造价在25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⒉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
  ⒊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的人员不少于3人,从事结构、电气专业设计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其他专业人员配置合理。单位中的建筑装饰设计主持人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的任职资历。
  ⒋推行质量管理,有必要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⒌计算机数量达到专职技术骨干人均一台,计算机施工图出图率不低于75%。
  ⒍有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承担业务范围
  ㈠甲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装饰设计项目的范围不受限制。
  ㈡乙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二级及二级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装饰设计项目。
  ㈢丙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三级及三级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装饰设计项目。
  本标准颁发后,建设[1992] 786号文《建筑设计装饰单位资格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注:
  ⒈高档建筑装饰工程,指单位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3000元以上项目。
  ⒉专职技术骨干指下列人员:
  ⑴国家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
  ⑵取得高级或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⑶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人员;
  ⑷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的人员;
  ⑸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7年以上的人员。
  ⒊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考核标准与《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的指标相对应。
  ⒋相关行业社团,指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及地方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学会及其设计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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