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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供销合作社经营机制改革几点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7-15 生效日期: 1993-07-15
发布部门: 国内贸易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体改委: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供销合作社自一九八二年以来,先后进行了“恢复三性”、“五突破”、“六发展”和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一系列重大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对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增强供销合作社经济实力,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机制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也要看到,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和民办机制尚未完全理顺,经营自主权还没有很好地落实,尤其是近两年,出现了效益下滑、负担过重、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能力减弱等问题,影响了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作用的发挥。按照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经营机制改革,经我们共同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按照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方向,理顺供销合作社经营机制。
  供销合作社目前存在问题的根源,是在经济性质、经营管理上仍混同于全民所有制经济,供销合作社的农民集体所有制性质和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没有充分表现出来。因此,要按照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方向,进一步理顺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制和民办机制,健全和规范国家对供销合作社的各项扶持政策,使其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各地供销合作社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供销合作社经营机制改革的途径和方式。当前,还要继续按照国发(1991)60号文件的精神,坚决制止一些地方忽略合作社性质,违反合作社组织原则,平调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的资金、物资,任意改变其隶属关系和限制其经营范围等错误做法,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宪法》赋予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全面落实供销合作社的自主权。
  我国《宪法》规定,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这是确定和落实供销合作社自主权的根本依据。当前,在供销合作社自主权问题上,需要明确以下要点:
  1.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自主权的主体是各级供销合作社(各级联合社和基层社)。对于供销合作社所属经营、生产单位的经营权,应由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按照有关法律和社章规定,予以确定和落实。
  2.供销合作社享有比国有企业更大的自主权。除参照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充分享有经营自主权之外,还要根据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性质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享有财产所有权。即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社务委员会对集体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在国家关于管理供销合作社的法规发布之前,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会同当地体改委,根据《宪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提出本省(区、市)全面落实供销合作社经营自主权的意见,报本省(区、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3.供销合作社在我国商品流通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城乡商品流通的主渠道。因此,对于国家实行专卖、专营的商品和其他业务,只要供销合作社具备相应条件,都可以委托经营或代营,不能因为是集体所有制而加以限制。

  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经营形式。
  凡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经营积极性,有利于发展、壮大供销合作社事业的办法和资产经营形式都应当大胆探索和试点,在试点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1.完善和发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生产单位,应继续坚持和完善各种形式的集体承包责任制。对于规模小、人均占用流动资金少、所经营的商品已完全放开的门店,可以实行职工个人、家庭或合伙承包、租赁经营。无论各经营单位采取哪种经营责任制形式,从供销合作社总体上讲,都必须切实加强管理,加强监控,绝不能以包代管、以租代管;要按照大市场、大流通、大服务的要求,把调整经营结构、调整经营机构和网点建设与完善和发展多种经营承包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要实行主任、经理、厂长对供销合作社企业的经营管理全面负责。
  各种承包责任制,都必须既保证资产的保值和增殖,又要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保证财产的安全。凡不愿接受供销合作社管理,不愿承担服务责任的承包者,不准以供销合作社名义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2.供销合作社可以采用股份制的形式兴办某些股份企业,可以购买和持有合作社以外企业的股份,并通过股份制办法进行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横向经济联合。但是,要坚持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系的完整,坚持按合作社的原则使之不断完善和发展,坚持供销合作社的宗旨,坚持按经济区组建基层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群体和规模优势。

  四、划清职责,进一步理顺供销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
  各级政府要健全和规范对供销合作社的各项扶持政策,并认真落实;
  要保障供销合作社依法行使经营自主权,认真纠正和查处截留和侵占供销合作社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完成国家下达的委托任务,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水平,组织好重要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农用生产资料的供应,解决农民卖难和买难问题,充分发挥政府和农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对于供销合作社承担国家任务造成的政策性亏损,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除国家下达的委托任务外,因有关部门强令供销合作社收购和销售某些商品而出现的亏损,应由决策部门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于历史上长期积累的政策性亏损,属于国家决策形成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属于地方决策造成的,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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