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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置销毁专职稽查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1-19 生效日期: 1987-11-1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87)371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为了做好残币监销工作,总行曾以银发(1987)221号文规定:销毁残损券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发行、稽核部门必须派人监销。但是,由于目前稽核部门人力不足,这一规定不能完全实施。为根本解决监销工作力量薄弱问题,经研究决定:恢复一九八四年十月全国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会议上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发行库业务的若干规定》中关于配备发行专职稽查员的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发行专职稽查员改称为销毁专职稽查员。销毁专职稽查员是发行部门人员的组成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分行行长(发行分库主任)到残币销毁点行执行临销工作。临销工作从抽查开始到残币全部销毁完毕,直至质量检查合格为止。
  (二)督促各销毁点执行有关销毁的各项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销毁专职稽查员如发现销毁点出现违反销毁制度或差错过多等情况,有权暂停该行销毁工作,并要求该行销毁领导小组按照销毁有关规定,对出现的问题予以解决;对销毁工作做得不符合要求的,应按制度重新进行,直至全部符合要求。在处理这种问题时,稽查员应向分行行长直接报告。

  二、销毁专职稽查员只在一级分行配备。配备数量由分行根据残币销毁任务大小适当确定。

  三、销毁专职稽查员应由懂发行业务、责任心强的干部担任,最好是会计师、经济师或副处级以上干部。

  四、各销毁行要认真贯彻有关销毁工作的各项制度,接受销毁专职稽查员的监督与检查。

  五、从文到之日起,省分行稽核部门不再承担残币销毁的监销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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