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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提前抽调高等学校学生复学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3-02-11 生效日期: 1963-02-11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自我部一九六二年八月十七日以(62)教计事刘字第656号发出《关于提前抽调高等学校学生复学问题的通知》以后,中国科学院和部分高等学校反映,一九五八年以来,提前抽调参加工作现经组织批准复学的学生,他们在复学前有的已工作了几年,或多或少都有一些家庭经济负担,如复学后不能享受调干学生人民助学金待遇,则因经济困难必致影响到他们的学习。同时,学生对于将来毕业以后再参加工作时,其工龄应当如何计算,是否还有见习期等等,也有一些疑问,要求加以明确和解决。为此,经商得劳动部、内务部同意,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凡经组织批准提前抽调正式参加工作(即完全或基本上脱离学习,列入抽调单位职工编制,发给工资的)现在复学的学生,在复学前参加工作的时间,应该计算为工龄。对于提前抽调参加部分教学、科研工作而没有完全或基本上脱离学习的非正式工作人员,应作学生看待,他们复学前参加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时间,不应计算为工龄。

  二、按第一项规定,已经有了一年以上工龄的复学学生,将来毕业分配工作以后,不再有见习期。他们的工资待遇,应按一九五七年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第  条规定办理。其提前抽调参加工作的时间不满一年的,应当补足一年的见习期,在补见习期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按大学毕业生的临时工资发给,见习期满后他们的正式工资级别,则应按照国务院上述规定的第二条规定办理。凡没有工龄的复学学生,将来毕业分配工作以后,仍应有一年见习期,在见习期间,发给临时工资。

  三、凡经组织批准复学的学生,在离职复学时,应办理离职手续,不按退职处理,不发给退职金,如个别人有特殊经济困难,应由原工作单位酌情给予补助解决。

  四、上述复学学生,如符合享受调干学生人民助学金条件的,可从一九六三年一月份起发给调干学生人民助学金;不符合享受调干学生人民助学金条件的,如有经济困难,则按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的办法处理。对抽调前原系调干学生,在抽调期间又取得工龄的,可按其合并计算的工龄评定其调干学生人民助学金。在抽调期间没有取得工龄的,则仍按其原有的工龄评定其调干学生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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