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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政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及其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4-11-17 生效日期: 1954-11-17
发布部门: 劳动部
发布文号:

自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的决定以后,全国各企业管理部门、企业单位、各级劳动行政机关、各级工会组织,大多组织了学习讨论,并在职工中进行了传达。
   目前,不少中央企业管理部门正在积极制订或正在准备制订本部门的内部劳动规则,不少省、市的有关方面也正在领导当地国营、地方国营企业学习文件,进行准备。在国营和地方国营企业单位中,有的结合当前支援解放台湾的劳动竞赛向职工进行宣传,有的结合过去在劳动纪律上存在的问题进行漫谈和讨论。某些劳动行政机关已召集了座谈会并了解贯彻情况。以上情况说明对执行政务院颁布的劳动规则纲要一般是重视的。
   但是,某些企业部门的干部,对执行劳动规则纲要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强调生产工作忙,困难多,未着手进行工作,有的反映纲要中有些规定过于严格,目前难以执行。因此,某些国营、地方国营企业单位还未进行学习与布置,也未向职工进行宣传教育,这些情况表明他们还未把贯彻《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当做目前一项重要工作进行。另外,有些部门及地区,对《决定》及《纲要》中的某些条文,提出一些询问,为了坚决贯彻《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企业主管部门,各企业单位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政务院的两个文件应组织有关干部深入学习和讨论,经过学习,要求明确认识在国营企业内建立劳动规则对提高劳动生产率,巩固劳动纪律,完成国家生产计划的重要意义;要求了解纲要的全部内容及其精神实质,对纲要要逐条逐名弄通。如有疑难问题,应即报告劳动部,以便及时研究解答。

  二、各企业单位应根据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的精神向职工进行普遍的宣传教育,使职工群众认识内部劳动规则的建立与贯彻执行对于实现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重要意义,以提高认识,解除顾虑,在学习过程中可结合个人检查遵守劳动纪律的好坏,适当地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但不宜形成一个普遍的运动,以免发生偏差。

  三、贯彻执行《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的步骤是:首先,应由中央各企业主管部门检查过去已颁发过的类似劳动规则的条例、规则及所属企业单位颁布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根据政务院关于颁布《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的决定中第二、三两项,进行制订本部门的内部劳动规则或修改补充原有的条例、规则,在征得有关产业工会同意,送劳动部备查后公布实行,各省、市企业主管部门不再另订,但应领导所属企业单位进行制订或修订工作并负责批准。各企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制订规则期间应进行准备工作。如有的企业单位由于工作的急需在其主管部门没有颁发内部劳动规则前,已拟订了本企业单位的劳动规则,经当地劳动行政机关审核及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暂执行,待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劳动规则颁发后,再进行修改和补充。

  四、各企业单位最好以人事单位为主,负责制订与贯彻执行内部劳动规则的工作,劳动工资单位予以协助。

  五、根据《决定》及《纲要》精神,各企业应制订单一的内部劳动规则,不应与人事管理规章及奖励办法等混在一起。因为内部劳动规则,是进行生产与劳动中职工与行政应遵守的一般规则,目的是使全部工人都按照规则进行生产,同时,在纲要中第二十四条规定要将内部劳动规则公布在车间中显目的地方,这就是为了使职工易于记忆和执行。奖励办法及人事规章是很重要的,但应单行制订,不宜规定在内部劳动规则内。

  六、各省、市劳动行政机关应积极推动各省、市企业主管部门布置工作,并协助各企业单位制订或修改补充内部劳动规则的工作,派干部参加其讨论研究。根据纲要中第五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今后劳动行政部门只管理因录用、辞退等问题发生的争议,至于职工因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应按纲要规定向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诉解决,但在目前各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尚未建立前,仍应暂行受理以免使职工申诉无门。至于企业开除工人时,仍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以便于掌握社会劳动力情况。

  七、各企业主管部门及所属专业局,如认为不需要制订本部门统一的内部劳动规则时,应指示所属企业单位根据《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着手制订,并书面通知劳动部。
   以上通知请各部转发所属各主管局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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