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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补助办理追踪辅导与安置中辍生复学原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8 生效日期: 2005-11-0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训(三)字第0940152281C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教育部台训(三)字第0940152281C号令修正发布全文9点;并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生效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预防、追踪、辅导及安置国民教育阶段中途辍学学生,并结合社会资源,提供中辍复学生适性教育,特订定本原则。

二、补助对象:直辖市、县(市)政府。

三、补助原则:

(一)部分补助或指定项目补助为原则。

(二)补助项目

1.预防性项目:

(1)直辖市、县(市)政府邀集相关处室,定期办理中辍学生复学辅导督导会报。

(2)直辖市、县(市)政府邀集相关处(室)及学者专家成立国民中小学学生中途辍学通报及复学辅导宣导团及宣导工作。

(3)结合社区资源,引进退休教师或辅导志工认辅制度,认辅适应困难、中辍之虞或辍学复学学生。

(4)原住民学生辅导、预防中辍及强化复学辅导安置。

(5)原住民、单亲(失亲)家庭中辍生辅导活动。

2.追踪、通报、辅导项目:

(1)结合社区资源,建立中辍学生协寻及辅导复学资源(支持)网络,青少年社会辅导资源联系座谈。

(2)鼓励学校教师积极参与协寻及辅导复学工作。

(3)协调社政、社辅单位或结合立案民间团体、退休教师辅导长期(或多次)辍学学生,如进行个案访谈、电话访谈、家庭访视或办理营队等工作。

(4)办理所属学校国民中小学中辍学生通报系统上线研习。

(5)成立中辍学生数据中心学校,协助所属学校处理有关中辍生相关问题。

3.安置、复学项目:

直辖市、县(市)政府推动多元型态中介安置教育措施,包括下列形式:

(1)资源式中途班:各直辖市、县(市)政府遴选有热诚有意愿之中小学校,分区设置资源式中途班(邻近学区教学资源共享),提供中辍学生多元另类适性课程及辅导措施者(不提供住宿)。

(2)台湾省政府所属慈辉班:依台湾省国民中小学慈辉项目试办实施计划办理。辅导对象为国民中学学生因家庭遭遇变故而中途辍学,经追踪辅导返校而无法适应就学环境,经家长或监护人同意愿意接受辅导者(视各慈辉班性质提供住宿)。

(3)合作式中途班:由各直辖市、县(市)政府结合辖区内已立案及经法人登记之民间团体资源,由民间团体寻找适宜场所,提供中辍复学生专业辅导资源及安置措施,学校教师提供另类适

性课程者(部分提供住宿)。

(4)中途学校:指依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置,收容安置违反该条例受法院裁定安置施以二年特殊教育个案言,并由本部与内政部共同组成之中途学校跨部会指导委员会认可者。

4.督导、评估与经验传承项目:

(1)直辖市、县(市)政府所属中小学中辍生统计、成因分析及研拟因应策略。

(2)汇整统计并研究分析所辖国民中小学中途辍学学生辍学原因,并研拟解决方案。

(3)办理中辍学生辅导业务经验伙伴学习传承研讨会,邀集各相关局处共同检讨并提出改进策略。

(4)办理辅导中辍学生预防、追踪、辅导、复学及安置工作评鉴,并督导所属改进。

(三)涉及心理谘商业务者,应另依心理师法相关规定办理。

四、申请方式:

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应于年度开始2个月内,整合相关资源,本于权责就下列工作项目拟具整体中辍学生预防、追踪、辅导与安置计划,并填列申请表、经费预算表。与民间团体合作者,应另行检附民间团体立案证明及法人登记证书影本,并将整体计划汇整成册,函报本部,遇有特殊状况,得于学期中另提拟单项计划函报本部:

(一)预防性项目:计划中应载明中辍学生复学督导会报成员名单、预定办理期间及各职责分工、国民中小学学生中途辍学通报及复学辅导宣导团团员名单、预定办理宣导方式、时间及内容、所属原住民重点学校名单、学生人数及预计办理活动等详细内容。

(二)通报、追踪、辅导项目:应结合已立案之民间团体,拟订有关中途辍学学生通报、追踪、辅导计划,填列申请表(如附件四及附件六),连同计划向本部申请;与社区青少年辅导资源座谈需详列与会名单,活动内容、预计办理场次,预计达成目的等。

(三)安置复学项目:其课程规划应以国民教育九年一贯课程纲要内涵为基础,技艺教育部分应配合本部技职教育政策及原则进行,并考量学生需求及特性,提供适性课程,其申请方式如下:

1.台湾省政府所属慈辉班:台湾省政府于年度开始二个月内,汇整所属慈辉班经费需求,依台湾省国民中小学慈辉项目试办实施计画及经费编列原则参考表(如附件三)审核后,并填列附件五之

一、五之二数据后,向本部申请。其中正式编制员额人事经费及基本办公经费应由地方政府纳入基本需求支应。

2.资源式、合作式中途班、中途学校:于年度开始2个月内,遴选办理学校(资源式)或与民间团体合作(合作式),依本部政策及本原则经费补助基准(如附件一、附件二),拟订所属中辍复学生安置计划,填列申请表(附件五之一、五之二及附件六),连同计划向本部申请。

(四)督导、评量与经验传承项目:因应统计、研究分析所辖国民中小学中途辍学学生辍学原因,提出督导及评量方案计划,并办理中辍学生辅导业务经验伙伴学习传承研讨会详列拟邀请对象、活动办理方式、内容及希达成效益。

五、审查作业:台湾省政府所属慈辉班、直辖市、县(市)政府补助案,由本部依行政程序核定,必要时得召开审查会议。

六、补助经费基准:

(一)追踪辅导及辅导活动:

补助额度由本部与直辖市、县(市)政府共同负担,本部依据直辖市、县(市)政府所报实施计划核定。追踪辅导补助基准如下:

1.追踪辅导单位距离案主居住地址未达30公里者:每访视1名个案补助675元,每一名辅导员每日限访2名。

2.辅导单位距离案主居住地址30公里以上者:每访视1名个案补助1,450元,每一名辅导员每日限访2名。

3.案主至机构面谈者:每辅导一名个案补助160、元,每1名辅导员每日面谈不得超过8名。

4.电话谘商辅导者:每辅导1名个案补助160元,每一名辅导员每日电话谘商不得超过8名。

(二)安置复学:

1.台湾省政府所属慈辉班:依台湾省国民中小学慈辉项目试办实施计划及经费编列原则参考表(如附件三)。

2.资源式中途班:依资源式中途班经费补助基准(如附件一)。

3.合作式中途班:补助额度由本部与直辖市、县(市)政府及合作之民间团体共同负担,并依合作式中途班经费补助基准(如附件一)。

4.中途学校:依中途学校跨部会指导委员会第3次会议决议之中途学校经费补助基准(如附件二),本部补助独立式中途学校(台北县、花莲县、高雄市)不足之经常性经费。

七、结案程序:

接受本部补助之直辖市、县(市)政府应于计划办理完竣后2个月内将实施成果(报告格式如附件七、附件八)及经费收支结算表(如附件九)提报本部。

八、经费请拨及核销:

(一)本项补助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至其它用途。

(二)经费核拨结报事宜,悉依本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www.edu.tw/accounting/index.htm、之国立单位法令规章本部经费相关法令规章)相关规定及表件办理;经费支用不合规定者,应依规定追缴补助款项。

(三)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应将经费补助透列预算,剩余经费依规定缴回。

(四)台湾省政府应将本部核定其所属慈辉班之经费,转知各慈辉班所在之县(市)政府,并请县(市)政府分别制据报本部拨款。并于计画结束后,由台湾省政府汇整各县(市)政府之剩余经费、经费收支算表等相关资料,依规定报本部,办理核销。

(五)各项活动应依提报之计划确实执行,不得以补助经费不足为由,变更计划。

九、督导考评: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应将中途辍学生追踪、通报、复学辅导及宣导工作列入年度相关评鉴、访视或督学视导项目,确实考核;承办本项工作成绩优良学校或有关人员,应予奖励。

(二)台湾省政府、直辖市、县(市)政府应每三个月定期将执行情形,提报本部备查。本部将纳入学生辅导咨询小组会议督导之。

(三)本部为评估中辍生辅导执行成效,依直辖市、县(市)政府及民间团体提报之计划实施成果,列入年度中辍生复学辅导工作访视要项之一,并据以调整下年度补助经费额度;承办本项工作成绩优良学校或民间团体有关人员,将列入辅导计划有功人员或团体之奖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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