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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开展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5 生效日期: 2006-12-05
发布部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蒙古黑龙江福建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省(区)民(宗)委(厅):
  按照《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提出的加强对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的统计监测工作的要求,为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和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动态,为领导、有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国家民委决定在人口较少民族主要分布的10个省(区),开展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动态监测工作。动态监测以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为主要对象,2006年至2010年,每年对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和扶持成果等项指标进行调查统计,填报数据要以当年正式统计上报数为准。请按要求填写“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动态监测报表”(附件1),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我委(附电子文本)。个别指标如需提前上报,届时另行通知。
  请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动态监测工作,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规划》的贯彻落实。
  联系单位和电话:国家民委扶贫办 66508914 66068562(传真) 附件:1.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动态监测报表
  2. 监测报表说明
  3. 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动态监测表
  4. 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动态监测指标
  5. 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动态监测指标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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