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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殡仪馆等级标准(试行)》、《殡仪馆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3-17 生效日期: 1990-03-17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办发(199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我国的殡葬事业单位从无到有,由少到多,目前已有1200多个,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对殡仪事业单位的管理缺乏科学的指导,致使很大一部分殡仪馆规划不够合理,建筑简陋,设备陈旧,设施落后,管理不善,与两个文明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
  殡仪馆是为全社会服务的窗口,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阵地。其功能是,使人们在殡仪活动中的悲伤得到慰藉、情感得以抒发,哀思有所寄托,倡导文明、健康、进步的殡仪活动,起到移风易俗和引导合理消费的作用。为达到这样的目的,我们制定了《殡仪馆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评定办法,以指导殡仪馆的管理和建设,促进殡仪馆上等级、上水平。
  殡仪馆是地方的公共设施,地方政府应当对殡仪馆的规划、建设予以充分的重视。今后新建殡仪馆一定要严格按《标准》建设,不能再建那种十分简陋的殡仪馆。老殡仪馆改造工作也要从实际出发,有步骤地进行。大、中城市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可先行一步,起示范作用。要逐步使县级馆达到三级馆,市级馆达到二级馆,努力争创一级馆。
  各地殡仪馆可根据《标准》的要求,研究制定达标规划,有条件的省、市可先开展评定工作的试点。现将《殡仪馆等级标准(试行)》和《殡仪馆等级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民政部社会事务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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