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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1 生效日期: 2000-09-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各市教委、省内各高校、各教育网站和网校:
  现将教育《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加快辽宁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建设,为经营者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提高教育网站和网校的教育质量,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打击非法教育网站和网校,依据教育部《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现就加强我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辽宁省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以及外省(市)在我省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分站和分校,根据教育部关于教育网站和网校的管理与审批要与面授教育管理对口的原则,都必须向辽宁省教育厅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办。已经举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需要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未予批准的应立即停止网上教学活动。

  二、凡是在辽宁省举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其审批权在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教育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三、未经辽宁省教育厅批准的教育网站和网校不得在任何媒体上刊登宣传、招生等广告;已经批准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在媒体上刊登广告时,需经省教育厅批准。没有辽宁省教育厅的批准,任何媒介不得刊登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广告。

  四、教育网站和网校除必须符合《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外,还要符合《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辽宁省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的规定。

  五、举办面向中小学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其性质只能是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教育的补充,起辅助、辅导性作用,当前还不允许进行基地式的封闭教学,不允许发放学历文凭。

  六、教育网站和网校审批每年受理二次,第一次为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第二次为每年的7月1日至7月15日。

  七、经批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由省教育厅发放许可证,许可证要标在网络的主页上,并有批准的日期和文号等。

  八、省教育厅每年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年检,检查内容包括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办学资格,管理体制,资产负债情况,教学质量情况,教学设备情况,教学课件的使用情况,教职工人员情况。

  九、经批准成立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应无条件地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应将接入服务商的名称和接入方式、教育网站和网校的网址、用户和口令告省教育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教育网站和网校所聘用的教师要达到相应的学历和职称要求,并报省教育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一、教育网站和网校使用的课件必须是正规版权和自主版权,严禁使用盗版课件。所使用的课件需报省教育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备案、审核。教育网站和网校自已开发的课件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课件内容健康、科学。

  十二、教育网站和网校的教学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学计划和大纲。

  十三、教育网站和网校收费标准必须经省教育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物价部门核准。

  十四、教育网站和网校的收费应依据收费标准及学员的上网时间按月收取。

  十五、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教育网站和网校,未经辽宁省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擅自以学校或机构名义建立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将按照教育部《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六、各教育网站和网校要依据教育部《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管理,并将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辽宁省教育厅报告,联系人张平礼,联系电话:024-86890501。

 
辽宁省教育厅
200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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