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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12-11 生效日期: 1992-01-01
发布部门: 全国控制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发布文号: [1991]控购字第23号

根据当前商品生产、销售情况,价格变动和社会集团消费动向,经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并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目前实行的三十二种专项控制商品品目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附后)。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取消对布匹及其制品、针织品(套价在100元以上的除外)、书写印刷纸、吸尘器、洗衣机五种商品的专项控制,纳入指标管理。


  二、将微型电子计算机、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办公用印刷系统以及单价在100元以上的皮革及其制品四种(类)商品,纳入国家专项控制商品目录,单位购买时需办理专控商品报批手续。


  三、对原规定中部分专项控制商品审批起点价格过低和没有审批起点价的,作如下调整:
  (一)家具的审批起点价从100元以上提高到300元以上;
  (二)大型和高级乐器的审批起点从500元以上提高到800元以上;
  (三)各种音响设备审批起点价定为300元以上;
  (四)照相机和放大机审批起点价定为300元以上;
  (五)电取暖和电煮水设备审批起点价定为100元以上。


  四、对原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名称及目录排列次序作适当归类调整,如录音机和多用机改为各种音响设备(包括录音机、放音机、多用机、激光唱机、卡拉OK机及音箱等);录像机改为各种录像设备(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编辑机等);沙发、沙发床归并一类等。


  五、各级控购管理机关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及时作好专项控制商品的审批调整工作,并要利用各种形式向有关部门和社会集团单位广泛宣传,特别要说明这次是根据实际情况作的必要的调整,不意味着控购力度上的宽严问题,以免造成误解。各有关部门与控购管理机关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控制商品管理工作。单位购买专项控制商品,供货部门必须凭控购机关签发的准购证供应,银行凭准购证办理结算,财会部门凭准购证办理支付和报销,车辆管理部门凭准购证核发车辆牌照,邮电管理部门凭准购证办理登记和放号手续。


  六、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不经审批擅自购买、销售专项控制商品的单位和部门,按违反控购纪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本通知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报表要求及格式在没有新的规定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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