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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乡村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27 生效日期: 1996-06-27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市乡村集体企业在深化企业改革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从总体上看,乡村集体企业的机制,已适应不了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提高全市乡村集体企业的水平,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化乡村集体企业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使乡镇企业发展有新的突破。现就深化乡村集体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 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企业调整、改组、改造的力度,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完善经营机制,加强企业管理,进一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使乡村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经济实力再上新台阶。
  深化乡村集体企业改革,必须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实现“三增”(增强企业生机活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两提高”(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使乡村集体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 深化改革的主要内容
  ㈠加快产权制度改革乡村集体企业深化改革,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⒈利用外资改制改造。要充分利用我市对外开放和地域优势,加大利用外资的工作力度,大力兴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存量吸引增量,嫁接改造现有企业,推动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的更新换代。
  ⒉大力发展企业集团。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覆盖面广、实力雄厚的骨干企业,应以优势产业、名牌产品为龙头,以资产连接为纽带,采取控股、参股形式,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或兼并,组建企业集团,作为乡村集体经济的支柱。对那些规模较大、效益较好、企业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和有关规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增强乡村集体企业的生机和活力。
  ⒊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对于那些有条件的乡村集体企业,可以将原集体企业和出售的集体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乡村集体企业在改制时,不允许将集体资产无偿量化给职工。对不规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进一步抓好规范完善,使其健康地发展。
  ⒋实行企业兼并。积极支持经济实力强、经营水平好、信誉等级较高的企业以承担债权、债务等方式对相关企业或其他企业予以兼并,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或重组。
  ⒌实行租赁经营。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可采取租赁经营的方法,以契约方式将企业有期限、有条件地交给承租方经营。要在准确核定企业资产,制定合理的租赁条款基础上,通过公平竞争,选择承租者。
  承租者要按期交纳租金和一定比例的风险抵押金。
  ⒍强化资产保值增值承包。要在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将过去的产值、利润承包改为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承包。完善承包制的重点是强化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要健全承包指标体系,把资产保值增值作为一项主要指标列入承包合同。要强化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择优选择承包者,实行风险抵押承包,及时上缴承包金。加强监督机制,每年要审计一次,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
  ⒎推行企业出售。对小型、微利、亏损等乡村集体企业可以将产权以多种方式出售。出售的方式可以竞价出售、定向出售、整体出售、分块出售;可以出售给外方或集体及个人。同等条件下,企业内部职工有优先购买权。
  ⒏实行依法破产。对少数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批准后,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破产。
  各区市县领导要解放思想、不断创新,努力探索适合我市乡村集体企业发展的改革新形式、新办法。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选择部分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努力探索、完善企业法人制度,使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实行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㈡完善企业内部配套改革乡村集体企业深化改革要走“三改一加强”(改革、改组、改造,加强企业管理)的道路,实行综合治理。企业内部管理要按照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配套改革。
  完善领导体制和民主管理制度。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要建立健全“三会四权”(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分别行使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监督权和经营权)制衡治理机构。要强化民主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同进,还要健全、完善企业的约束机制、监督机制、激励机制和民主决策机制。
  要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要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建立适合于本企业的现代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特别要落实好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乡镇局、地税局关于全市乡镇企业年终利润分配若干问题报告的通知》(大政办发[1996]1号),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分配与积累的关系,努力增加公共积累。要强化法人代表的法人意识,充分行使自主经营权,完善用工制度,形成企业 职工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就业机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完善用人制度,提倡能者上、庸者下,不拘一格选拔人才,采取招聘、引进、定向培养等方法,建立一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家队伍,努力提高乡村集体企业整体素质;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强化乡村集体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要通过完善企业内部配套改革,建立乡村集体企业新机制,重塑乡村集体企业新形象。

  三、 深化改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关于资产评估问题。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乡村集体企业在改革中,要对企业实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家底,特别是对转制企业,要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一定要遵循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确保资产保值 增值。各区市县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指导乡镇企业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关于集体资产的出售问题。出售集体资产,是实现产权流转、资产重组、搞活企业的有效途径。出售时,应以评估后的资产为标底,不准低价出售,杜绝集体资产和银行资金流失。出售后的企业之间债务,经双方同意,可以将债权变为股权。
  关于乡(镇)、村利益兼顾问题。为壮大村的经济实力,调动村里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的积极性,组织好私营和个体经济的发展,促进村办企业深化改革,必须处理好乡村之间的利益分配。乡(镇)政府要依据村里实缴税金的多少,从乡(镇)财政包干分成收入中确定合理比例返还给村,村里得到的返还收入,可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福利事业。
  关于产权转让资金的回收及使用管理问题。乡村集体企业出售产权的资金,实行谁兴办、谁负责回收的原则。乡(镇)、村要设立专户管理,必须专款专用。回收资金要严格用于发展生产、扶持乡村骨干企业,严禁挪作他用。购买企业价款原则上一次付清。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经过协商,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不能少于30%,其余部分可作借款处理,但利息不得低于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
  在未付清价款之前,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售企业的跟踪审计考核,买方应按时交付拖欠资金,否则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买方赔偿。
  关于土地处置问题。对已出售或将出售的乡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可以实行租赁或出让使用权。如果出让使用权,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按市政府《关于印发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1992]72号)和区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具体实施中各级政府应从企业的承受能力出发,在明晰土地产权,显化土地资产的基础上,对偏远或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在出让或租赁价格及付款方式上可采取灵活措施,鼓励乡(镇)、村盘活土地资产。
  关于改制企业的管理问题。乡村集体企业改制后,仍实行归口管理,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一如既往、一视同仁地做好对企业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帮助他们发展外向型经济、争创名牌产品、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其健康发展。
  关于乡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问题。乡村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革的指导和服务,重点是加强乡村集体企业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运营等方面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引导企业产权有效流转和重组。
  关于改革与加强企业管理问题。改革的目的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乡村集体企业在深化改革的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乡镇企业中深入开展学习推广邯钢经验加强企业管理的通知》(大政办发[1996]74号),掀起一个学邯钢、加强企业管理的热潮。要以邯钢为榜样,建立“模拟市场核算、实行成本否决”的管理机制。结合企业管理年活动,抓管理、增效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在建设好班子、建立好机制、开发好产品上狠下功夫。

  四、 加强组织领导乡村集体企业改革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任务重的系统工程,需要金融、政法、综合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强化服务、努力简化办事程序,齐心协力创造一个有利于企业改革的环境和氛围。为加强对乡村集体企业改革的领导,大连市成立乡村集体企业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市乡镇企业局、体改委领导为副组长,市委政研室、市计委、农委、财政局、规划土地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和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 室(设在市乡镇企业局)。各区市县也要成立乡镇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落实专人负责,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把企业改革不断引向深入。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大连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大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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