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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发展杯”竞赛活动考核评比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3 生效日期: 2005-03-03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5]1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5年“发展杯”竞赛活动考核评比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2005年“发展杯”竞赛活动考核评比方案
  为推动全省经济加快发展和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确保完成全年的改革发展任务,根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05年全省经济发展主要任务,省政府决定,在全省9个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围绕国企改革、投资拉动、招商引资、发展民营经济等四项重点工作,开展“发展杯”竞赛活动。以后年度开展“发展杯”竞赛活动的内容,将根据全省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充实和调整。2005年“发展杯”竞赛活动考核评比方案如下:   一、评比内容
  (一)国企改革
  按照全省省属及其以下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2005年“实现整体改制到位、债权债务处理到位、职工劳动关系转换到位和国有资本退出到位”的要求,以年末省委、省政府组成的工作组深入到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确认的结果为依据,分别对全省9个市州和省国资委所属816户国有企业全年的改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二)扩大投资
  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数据资料为依据,围绕全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亿元的目标,对全省9个市州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加额实现程度进行考核评比。
  (三)招商引资
  对全省9个市州全年外商直接投资额和实际利用外省资金额进行考核评比。
  (四)民营经济发展
  对全省9个市州的民营工业(分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民营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营业收入增长率、民营建筑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民营交通运输仓储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民营社会服务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进行考核评比。
  二、评比方法
  评比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2005年各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落实四项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综合及单项评比。
  对四项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按季度统计监测,年终总评。总评采用目标值加权综合与单项计算分值的方法进行。
  其计算公式为:
  1.单项分值=实际完成该项考核指标\该项指标目标值×该项指标权数
  2.综合分值=四个单项分值相加之和
  三、目标值及权数2005年四项重点工作目标值及权数
  四、责任期限
  自2005年1月1日始至2005年12月31日止。
  五、表彰奖励办法
  参加综合评比的市州,综合分值达到90分的为三等奖,达到100分的为二等奖,达到110分及以上的为一等奖;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且单项分值100分的为三等奖,110分的为二等奖,120分及以上的为一等奖。省政府对获奖的市州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设立组织奖,对组织“发展杯”竞赛活动贡献突出的省直相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六、组织领导
  成立省政府“发展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省长田学仁担任,副组长由副省长李斌、李锦斌、牛海军担任,成员为省政府副秘书长刘长生、刘长龙和省统计局局长姜国钧、省发改委主任焦海坤、省经委主任魏立昌、省国资委主任赵炳辉、省农委主任王守臣、省人事厅厅长吴文昌、省财政厅厅长王化文、省商务厅厅长张大松、省工商局局长王宪林、省经协办主任李宝善、省中小企业局局长王树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省统计局局长姜国钧兼任。同时,建立“发展杯”竞赛活动联络员制度,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各指定一人担任联络员。各市州政府要对这项活动高度重视,成立由相关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发展杯”竞赛活动的各项任务。
  七、组织实施
  “发展杯”竞赛活动遵循“总体考核、系统负责、条块结合、市州为主”的原则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发展杯”竞赛活动方案,实施“发展杯”竞赛活动考核,建立季度监测考核制度。
  每季度后的20日内,分别由省统计局、经委、商务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数据资料。省统计局提供固定资产投资增加额、实际利用外省资金额、民营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民营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营业收入增长率等数据;省经委提供国企改革进展情况;省商务厅提供外商直接投资额数据。各市州民营建筑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民营交通运输仓储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民营社会服务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由省统计局按地区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年终通过抽样调查的方法取得。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进行综合汇总,经审核评估后,以《全省四项重点工作目标监测进度报告》的形式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向各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通报;年中组织检查,考核竞赛进程;年终根据全年的汇总数据计算综合及单项分值,进行评估后,根据分值和评估结果提出应表彰奖励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附件:相关指标解释
  一、省属及以下国有企业单位数。
  指由省经委确定的按照“整体改制到位、债权债务处理到位、职工劳动关系转换到位和国有资本退出到位”的要求,2005年实行重点改制的816户省属及以下国有企业中实际完成改制的企业户数。
  二、固定资产投资增加额。
  指各市州本年度累计完成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上年的增加量。
  三、外商直接投资额。
  指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胞以及我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我国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我国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
  四、实际利用外省资金额。
  指从外省实际引进并已到位的可用于固定资产和其他投资的各种资金,包括本年度内拨入或借入的资金及以各种方式筹集外省的资金。跨省经营的总公司和省内的分公司之间不存在折旧资金上缴的上级拨入资金。不含本省企业公开上市发行股票募集的社会资金。也不包括来自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及省内地区间互相引入的资金。
  五、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指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中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其他联营企业、非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业企业的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总额比上年的增长幅度。
  六、规模以下民营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指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工业企业中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其他联营企业、非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业企业在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总额比上年的增长幅度。
  七、民营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营业收入增长率。
  指股份合作企业、其他联营企业、非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个体批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企业(或经济)年度内对城乡居民和社会团体实现的营业收入总额比上年的增长幅度。
  八、民营建筑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指非国有建筑企业中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其他联营企业、非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如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构调迁费等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收入总额比上年的增长幅度。
  九、民营交通运输仓储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指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水上运输、管道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和仓储业中民营经济成份年度内实现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的增长幅度。
  十、民营社会服务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指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旅游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娱乐业中民营经济成份年度内实现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的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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