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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0 生效日期: 2005-06-20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办字[2005]76号

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435号,以下简称《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规定》的颁布,是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法规。贯彻实施好《规定》,帮助和扶持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实现跨越式发展,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促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省政府各部门特别是省民委成员单位的重要职责和法律义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管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精神实质,明确自身职责,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实施《规定》的具体内容,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各部门的贯彻意见请于2005年7月15日前送省民族宗教事务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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