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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徒刑期满可否酌情延长问题的解答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0-01-01 生效日期: 1950-01-01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问:徒刑或劳役期满,而被告仍有危害性,不宜释放时,可否延长其徒刑或劳役的期间? 
  答:我们认为判刑既有一定依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政策),就不能随便延长,这是人民法律的尊严。如执行期间继续发现其犯罪行为,如逃跑、暴动、杀人……等,则应再经法院另为审判,不能由监所擅自延长刑期。如果没有另外犯罪行为,仅系估计某犯人出狱之后仍可能有危害性,就不能作为加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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