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在旅游景点出售邮资明信片门票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8 生效日期: 2000-11-28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经字]200020号
省邮政局:
  《关于在全省各旅游景点开发、出售邮资明信片门票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在省内主要旅游景点出售明信片门票。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在旅游景点出售的门票邮资明信片,须与景点原门票同时出售,由游客自愿选择使用,不得只出售明信片门票或未经游客同意强制出售。
  二、邮资明信片门票票价在原门票价格基础上加收2.00元。
  三、在景点售票处要以醒目文字标明“自愿选购明信片门票”字样,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特此批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