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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1 生效日期: 2005-09-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2005]77号

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并提出如下意见,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
  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是国务院根据出口退税新机制运行情况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外贸出口和出口退税工作,防止出现限制收购外地产品出口、限制设立流通型外贸企业和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等问题,确保我省外贸出口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调整后,省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保持不变,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财政负担。各地要根据外贸出口增长情况,做好出口退税地方超基数负担测算工作,足额预留地方负担出口退税资金,确保地方负担出口退税资金按时上解和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出口退税退库的具体操作办法及2005年出口退税调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附:《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略)

200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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