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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和《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4 生效日期: 2004-10-14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4]211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第11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抓好这两部地方性法规的贯彻落实,加快我省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促进全省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现就深入学习贯彻《实施办法》和《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和《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责任感
  民族工作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省地处边疆,民族众多,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历来是我省工作的重中之重。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来,省委、省政府坚持从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开创了全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的良好局面。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坚持把党的民族政策与我省实际相结合,制定了一系列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特殊政策,并在实践中不断加强民族地方性法规建设,初步形成了符合我省省情的民族政策和法规体系,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实施办法》和《条例》,是我省在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制定的两部重要的民族地方性法规,是对多年来民族工作成功经验的总结和发展,是我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举措。两部法规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族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关怀,集中反映了各族干部群众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愿望,是全省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全面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和《条例》,对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我省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边疆社会稳定,加快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步伐,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和《条例》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民族工作的责任感。要把深入学习贯彻《实施办法》和《条例》与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着力解决民族地区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断开创我省民族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实施办法》和《条例》的学习宣传,依法做好民族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和《条例》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共同职责。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实施办法》和《条例》的宣传教育,把学习宣传《实施办法》和《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各族干部群众尤其是领导干部深入学习,全面领会两部法规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法规内容,依法做好民族工作。一是要大张旗鼓地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二是要把学习宣传《实施办法》和《条例》纳入“四五”普法规划,抓好各类普法对象的学习和宣传。三是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周年纪念活动,组织宣传教育机构和新闻媒体深入开展两部法规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四是要通过举办法制讲座和培训班,开展民族团结月、团结周、团结日活动等行之有效的方式,使《实施办法》和《条例》深入人心,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两部法规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推进我省民族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三、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和《条例》
  全面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和《条例》,关键是要抓好相关配套措施的制定完善,把两部法规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各地、各部门要增强依法行政观念,自觉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要根据《实施办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和《条例》的具体意见和配套措施。配套措施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反映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意愿,最大限度的满足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迫切需要。要以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为核心,重点解决事关少数民族群众切身利益的特殊困难,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逐步建立符合云南省情和有利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有效行使自治权或自主权的保障机制。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和《条例》纳入“十一五”计划,认真制定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扶持力度的中长期规划。在年度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中,要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项目,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不断增强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涉及本部门相关事项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努力形成合力,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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