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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落实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几个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30 生效日期: 2002-10-3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2]10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今年6月下旬《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通知》(宁政发[2002]57号)下发以来,各市、县(区)积极按照通知要求,通过建立组织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开展宜传动员、制定具体措施、办法等,就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但总体来看,目前各市、县(区)工作进展很不平衡,个别县(市)行动还比较迟缓。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区草原承包经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草原承包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的,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国农牧区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它直接关系到保护、调动广大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农牧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二)落实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就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依法治草的要求,促进和提高草原生产力水平,以保障农牧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三)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基础,是全面改善草原生态环境,推动草畜产业发展的一项长期性、根本性的措施。如果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不落实,封山禁牧、退牧还草、围栏封育、以草定畜和舍饲圈养等工作就很难落到实处。
  (四)国家用于草原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向建立在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之上,草原承包责任制不落实的,不安排项目。国家用于退耕还草、退化草原治理、退牧封育、舍饲圈养等补助,也以草原承包面积为依据,核定标准,补助到户。因此,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不落实,国家的补助也难以落实。
  (五)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重大意义,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农牧民的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认真做好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工作。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提出2003年5月1日前实现全面禁牧,各市、县(区)要紧紧抓住生态建设的历史机遇,把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与全面禁牧紧密结合起来,以包促禁、以包促还、以包促围、以包促养。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制定措施,加快进度
  (一)落实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今冬明春我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尽快把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各市、县(区)要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通过采取召开各种会议,组织工作组、宣传队、办学习班等多种形式,深入到乡镇、村组,组织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牧民群众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完善草原承包责任制的有关文件精神,指导、监督和落实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工作。
  (二)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草原承包经营目标责任制。市与县(区)、县(区)与乡镇、乡镇与行政村、行政村与自然村都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通过定任务、定进度、定质量、定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并逐级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年终要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各市、县(区)要把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纳入法制轨道,逐乡逐村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查清现有的草原面积,落实承包地块,确定承包基数,制定承包办法和措施,逐户(联户、村)建立草原承包档案。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决不能图形式、走过场,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请示汇报。
  (四)要加快草原承包进度,全区必须在2003年3月底前完成草原承包工作。完成草原承包的县(市、区)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工作验收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提出书面验收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一律要求补课。

  三、落实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需要注童的几个问题
  (一)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草原承包经营应以户和联户承包经营为主。草原承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二)为保证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减少草原承包中的地界纠纷,各市、县(区)在草原承包中,一律以1988年全区固定草原使用权时划定的界限为依据,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裁决。对借草原划界而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的,要根据情节及后果,按照有关法律从严处理。
  (三)草原承包经营中的纠纷问题必须贯彻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自然村与自然村之间的地界纠纷,由行政村负责调解,乡(镇)人民政府仲裁;行政村与行政村的地界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县(市、区)人民政府仲裁:乡(镇)与乡(镇)的地界纠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调解,地级市人民政府仲裁。
  (四)草原承包经营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讨论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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