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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各地上报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有关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07 生效日期: 2002-02-07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计费字[2002]339号

各盟市物价局(计委):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精神,我委与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内计费字[2001]1946号)。《通知》下发后,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受到各界广泛关注,我区各新闻媒体记者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纷纷来信来电话询问落实情况。
  据了解,截止2002年2月7日,全区大部分盟市接到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内计费字[2001]1946号通知后,迅速行动,认真部署清理整顿工作,并转发了自治区文件。现将各盟市上报清理整顿外出外来务工人员情况通报如下:
  各盟市均未能按自治区要求于1月10日前上报有关清理整顿情况。到目前为止,已上报清理整顿情况的盟市有通辽、乌海、赤峰、鄂尔多斯、呼市、锡盟、巴盟。到目前仍未上报有关情况的盟市有包头市、呼盟、兴安盟、乌盟、阿盟。由于各盟市没有按时上报,严重影响了自治区汇总上报工作,现予以通报批评。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对全面落实清理整顿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的收费政策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各地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收费,对保障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合理流动,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此,国务院、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非常关注,各地务必贯彻执行,按要求及时落实。

  二、要狠抓落实,严肃纪律。清理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受到广大务工人员的欢迎和拥护,群众都期待这一政策的最后落实。如果不取消有关收费,把政策落到实处,将会损害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为此,各地要严格执行内计费字[2001]1946号、内计费字[2002]229号文件规定,凡3月1日后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除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仍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都必须清退。为保证政令畅通,对违反规定拒不执行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内计费字[2001]1946号和内计费字[2002]229号文件的,要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要加强检查。各地务必要按照内计费字[2001]1946号和内计费字[2002]229号文件要求,按时完成各阶段的清理整顿工作。2002年2月中旬至3月底,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抽调人员,集中时间,在前两个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对落实清理取消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要写出检查情况总结报告,4月25日前上报自治区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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