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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1-09 生效日期: 1985-01-09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1985]10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政府《关于搞活大型企业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推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具体问题,可与省经委联系。

一九八五年一月九日

          关于搞活大型、骨干企业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针对我省大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企业用自有资金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含五百万元)、自有外汇在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元美元)的项目可以自行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在保证国家税利增长的前提下,固定资产折旧率可以在原基础上,按分类提取的规定逐步提高,提高幅度和期限由各地、市自定。

  二、企业各项自有基金,由企业自行支配。在保证发展生产的前提下,税后留利由企业自行安排。

  三、在保证利税增长、国家得大头的前提下,可根据企业特点确定工资奖励方式,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产品单一、适销对路的企业,也可以实行产品工资含量的办法,使企业工资总额随着上交利税的增减而按规定比例增减,并计入成本。

  四、企业完成国家指令性调拨计划以外的产品,可以自行销售,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价格由供需双方议定。对优质产品实行优质优价。

  五、年耗能折标准煤五万吨以上的企业,可自行制订节能奖励办法。对消耗量大、又比较紧缺的原材料,在定额先进的前提下,企业可自行制订节约奖励办法。

  六、凡出口的工业产品,地方外汇分成部分的百分之五十留给生产企业,企业有外汇使用权。

  七、企业有权确定生产经营管理形式,可以划小核算单位,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联合,可以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八、本暂行规定,在大型和部分骨干企业中实行,具体名单附后。

附:   执行《关于搞活大型、骨干企业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的企业名单
          唐山钢铁公司     保定化纤厂
          宣化钢铁公司     石家庄第一印染厂
          邯郸钢铁总厂     石家庄第一棉纺厂
          石家庄钢铁厂     石家庄第二棉纺厂
          邢台钢铁厂      石家庄第三棉纺厂
          石家庄焦化厂     石家庄第四棉纺厂
          承德钢铁厂      石家庄第五棉纺厂
          华北制药厂      石家庄第六棉纺厂
          沧州化肥厂      石家庄纺织经编厂
          石家庄化肥厂     邯郸第一棉纺厂
          唐山橡胶厂      邯郸第二棉纺厂
          邢台轮胎厂      邯郸第三棉纺厂
          保定市石油化工厂   邯郸第四棉纺厂
          秦皇岛耀华玻璃厂   保定第一棉纺厂
          邯郸水泥厂      保定变压器厂
          唐山建筑陶瓷厂    冀东水泥厂
          唐山水泥机械厂    张家口卷烟厂
          石家庄卷烟厂     保定卷烟厂
          邢台冶金轧辊厂    石家庄拖拉机配件厂
          石家庄动力机械厂   保定铸造机械厂
          寿王坟铜矿      秦皇岛工业技术玻璃厂
          榆山石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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