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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9 生效日期: 2005-05-19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5]5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扶贫办公室、农业银行湖北分行、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中国残联等11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4)76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湖北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综合协调、有效督促的长效工作机制。以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重点,落实各种优惠政策和采取多种扶助措施,开发式扶助,综合性发展,确保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状况有明显的改善,促使贫困残疾人的医疗、康复、就学、就业和生活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二)我省处于极端贫困的残疾人40.4万,低收入的贫困残疾人117万,共有157.4万人,占全省残疾人总数的42.5%,占全省极端贫困和低收入贫困人口的31.4%。到“十一五”末,全省计划扶助30万极端贫困残疾人,其中25万极端贫困残疾人解决温饱;帮助80万低收入贫困残疾人实现稳定脱贫;组织对4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实施改造;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重残患者的家庭给予重点保障;使10万有劳动能力而尚未就业的城镇残疾人实现多种形式的就业,逐步提高城乡贫困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和综合发展素质,为构建和谐湖北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加大扶助力度
  (三)认真落实《湖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2001一2010)》、《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4)30号)等文件精神,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大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重点实施。要结合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每年对500个重点贫困村的贫困残疾人进行重点扶持,使一批贫困残疾人随村整体脱贫;要结合贫困地区农业结构调整,利用中央康复扶贫贷款,发展和扶持适合贫困残疾人脱贫的“公司+农户”项目,使一大批贫困残疾人在龙头企业和基地里实现就业脱贫;要认真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积极稳妥地发放小额扶贫贷款,扶持有生产经营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加强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使他们增加收入,解决温饱,逐步脱贫致富。
  (四)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84号),把贫困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和再就业总体规划,确保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优先安排和录用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实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代扣,确保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落到实处。要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吸纳残疾人,达到福利企业标准的,税务部门应给予减免税待遇,使贫困残疾人能集中稳定的就业。要鼓励贫困残疾人自谋职业,落实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工商管理、场地安排等优惠政策措施;工商部门对残疾人申办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提供免费咨询和优先办照服务,适当减免有关规费;有条件的地区,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要鼓励和支持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大学生自强创业,通过建立一批残疾人自强创业示范基地,带动一批贫困残疾人稳定就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完善服务功能,强化就业促进与就业服务手段,在残疾人求职登记、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术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方面做好服务工作。各地可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发和购买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如社区的停车场、报刊亭、电信电话服务点、彩票销售点、绿化保洁、回收服务、按摩等安置贫困残疾人。有关部门在组织各类招聘活动时,要给贫困残疾人开辟窗口,免费提供服务,还可适当组织有一定技能的残疾人外出务工,帮助贫困残疾人多渠道、多形式的就业。
  (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城乡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一系列文件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鄂政发(2004)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37号)精神,将无生产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农村重度残疾人,优先纳入集中供养范围。将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农村特困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特困救助范围。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城市低保范围,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的社会保障水平。对贫困残疾人中的计划生育户,特别是独生子女户要给予重点扶助。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
  (六)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基本医疗与康复服务保障体系。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等文件精神,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有机结合起来,解决好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问题。特困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地政府帮助解决,对其中的重残患者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对贫困残疾人和贫困家庭的残疾人进行白内障复明、假肢装配、听力言语训练等,由各级政府筹资给予适当补贴或免费配发用品用具。进口规定的残疾人专用品,符合国家有关残疾人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在办理有关海关审批手续后,可减免进口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部门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设施和场地支持,为贫困残疾人和残疾儿童提供就近就便的康复服务,使康复服务融入社区和家庭。
  (七)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4)26号)文件精神,逐步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水平。从今年起,对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的所有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将特殊教育学校的贫困寄宿生纳入城镇低保对象,确保在“十一五”期间,“三类”残疾儿童入学率提高到90%以上。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及普通高中在使用资助贫困学生专项经费时,要优先照顾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使他们能够完成学业,切实不因贫困而失学。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城乡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今后五年内,每年重点扶持一批省级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示范基地,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对贫困家庭的盲、聋哑、弱智“三类”学龄前残疾儿童进行早期康复给予适当补助。每年重点扶持一批省级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示范基地,并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教育网络的作用,开展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掌握一至两门实用技术。各级在安排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要重点用于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对贫困残疾人的职业培训费用实行全免,生活费用给予补助。
  (八)要认真做好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把危房改造项目与全省20万贫困人口的搬迁扶贫和“消茅”、“安居工程”等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市、县1∶1的资金配套和帮扶单位支持、受助对象自筹、村组帮工帮料以及减免有关建房费用等办法,力争在3-5年内完成4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范围,对特困残疾人户,要创造条件优先照顾实物配租。
  (九)加强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的犯罪行为。有关部门要妥善解决在征用土地、城市房屋拆迁中发生的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尤其是在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时,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妥善的过渡措施,保障以此谋生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各级法律援助和服务机构要根据“优先、优质、优惠”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进行司法救助,提供法律援助,减免诉讼费用。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建立长效机制
  (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要通过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等各种形式帮助贫困残疾人尽快脱贫致富。党员干部要重点联系贫困残疾人户,帮助他们解决就医、就学、就业和住房等基本生活需求问题,做到不脱贫不脱钩。
  (十一)各地要从彩票公益金、扶贫基金、再就业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项资金中有计划地安排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项目资金,解决贫困残疾人在就医、就学、就业和危房改造等基本生活需求方面的问题。各级财政要落实工作经费,保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制定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鼓励社会捐资扶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贫困残疾人福利设施。
  (十二)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解决各种实际问题。要将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措施,逐项分解到每个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动态监测、考评、验收指标体系,组织好对各级各部门的考核验收工作。省残工委定期进行评估督导,通报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情况。各级残联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掌握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状况,及时准确地分析和反映贫困残疾人的需求,积极主动地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
民政厅
教育厅
公安厅
司法厅
财政厅
劳动保障厅
卫生厅
工商局
农行湖北省分行
扶贫办
省残联
200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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