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东省江门市等四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4 生效日期: 2004-06-24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2004]民四他字第1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4]99号《关于授予江门市等地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莎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广东省江门市、湛江市、惠州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2004年6月25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