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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太仓新海康协鑫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5 生效日期: 2002-10-15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2002]260号
太仓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太仓新海康协鑫热电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请示收悉。经呈报国家税务总局,现省局以苏国税函[2002]311号批复如下:
   太仓新海康协鑫热电有限公司是由太仓协鑫电力有限公司和新中港电力(太仓)有限公司于1996年在苏州太仓(属沿海经济开放区)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800万美元,经营期限25年,经营范围为火力发电、供电和蒸气供应,属于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关于该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对太仓新海康协鑫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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