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济南市基本建设物资总公司诉江苏省句容县常宁物资公司购销钢材合同质量纠纷案与江苏省句容县交通物资总公司诉句容县常宁物资公司购销钢材合同货款纠纷案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04 生效日期: 1995-07-04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函[1994]203号请示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苏经协字第33号报告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3年5月14日,山东省济南市基本建设物资总公司(下称济南公司ぉ向江苏省句容县常宁物资公司(下称常宁公司ぉ发电报称,“求槽钢10#一百八十吨,到济南价每吨五千二百五十元,6.3#槽钢一百二十吨,到济南价每吨五千三百五十元,附质保单,货到济南付款”。常宁公司依约发运槽钢并承担了铁路运费,故本案合同交货方式为送货制,济南为合同履行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济南公司诉常宁公司购销合同质量纠纷案有管辖权。江苏省句容县人民法院受理句容县交通物资总公司(下称交通公司ぉ诉常宁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时,沿货款走向追加济南公司为第三人不当,应予纠正;在两地法院管辖权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句容县人民法院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予撤销。为了避免因分案审理而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现本院决定将交通公司诉常宁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指定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一、二审实体判决和有关裁定,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切实依法公正审判本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