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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7 生效日期: 2002-11-10
发布部门: 福建省漳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漳价[2002]053号

市区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
  鉴于我市的液化石油气源头主要取之于国际市场,国际市场价格的波动必然直接反应到漳州市场的经营企业乃至千家万户。现行价格管理模式难以适应动态的源头气价。市政府适度放开瓶装液化气经营等四环节后,原“以峰填谷”原则已无法操作。液化石油气价格随着加入“世贸”逐步切近国际规则,融入国际化大市场运作是大势所趋,价格管理办法应予以相应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第11号令)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果的通知》(2002年第17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兼顾国家、经营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并上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批发环节费率控制、定期审核
  1、费率控制:根据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批发价格按照进货价加合理运费、综合费率及税金计算。具体作价公式为:
  批发价(含税)=((进货价+运费)×(1+综合费率)-进货价/1.13×13%)/(1-13%)-批零差价
  其中:核定运费为每吨200元,综合费率为15%,批零差价按不同规格钢瓶分别计价。
  以上批发价格含检瓶费及送达零售门市部运费,适用于规格为YSP-5型(净重4.8±0.2公斤)和YSP-15型(净重14.5±0.5公斤)两种型号钢瓶液化石油气。
  2、定期审核:市物价部门在加强对经营单位价格指导、监督的同时,逐月定期审核批发价格的作价及执行情况。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将价格调整表传真市物价局备案(传真号0596-2528691),并于每月底将当月进货成本、费税测算及批发价格执行情况,如实报送市物价局审核。

  二、制定批零差价
  依据零售门市合理经营费用,核定零售门市批零差价(含税)为:YSP-5型钢瓶(净重4.8±0.2公斤)每瓶1.50元,YSP-15型钢瓶(净重14.5±0.5公斤)每瓶4.00元。

  三、送气费
  零售送气到户费用,仍按原规定于价外另行收取,即YSP-5型钢瓶每瓶1元,YSP-15型钢瓶每瓶2元。
  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作价办法,对违反价格管理权限和作价原则自行提价、变相涨价、乱收费用、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法规严处。
  本通知自2002年11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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