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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网改造同价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2 生效日期: 2000-03-02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重字[2000]57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第三次全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会议精神,为保证我省第一批竣工县同价工作顺利实施,经研究,现将我省“同价”工作的意见及2000年“同价”工作初步安排通知如下:
  一、以县为单位,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024号文件规定,认真测算农网建设与改造资金还本付息加价标准和“同价”方案(具体测算方法见附表)。各市、州于2000年3月30日前将各县测算情况报省。

  二、凡农村低压配电台区改造完工后要及时将电价降下来,原则上不得高于一价区价格。完成了“两改”的县,农村电价要执行省审批的过渡时期农村分类综合电价。

  三、对计入农村电价的成本,按照国家计委的规定和要求:1、改造后的农村线变损必须低于18%,超过18%部分不能计入成本。2、改革农电体制后,不得以提高工资待遇为由,增加农村供电所工资成本。电工人数的配备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物价部门要根据各县统计部门1999年统计的农户数和全县平均工资水平进行核定。3、从严核定农网维护管理费用。农村低压电网运行维护费中农网维护管理费按8--10%计算。4、新投入的改造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改造前的老资产不提取折旧和修理费用。5、电网企业要努力挖潜,不允许把“两改”降低成本的空间留下来增加供电企业的盈利。

  四、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方法。“两改”完成的县,农村电价先实行一县一价,即实行“过渡时期”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然后由省从严审核各县贷款还本付息加价标准和供电成本,最后将符合规定的贷款金额和供电成本进行加价和平摊,即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直供直管和代管县(趸售县)在省网内平摊,自供自管县在本县范围内加价和平摊。省今年将拟定20个竣工县城乡用电同价分批实施方案报国家计委审批。

  五、凡1998年6月底之前竣工的农网工程项目,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不得列入农网改造工程的投资规模,不得用农网改造资金冲抵1998年6月底以前的农网工程的投资和债务,挤占农网改造资金规模。

  六、加强改造工程中材料价格的管理以及工程取费标准、劳务费用的审核和监督。农网改造的设备和材料的招标采购价格是设备和材料的最终购买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加价收费,凡在招标采购价格外加收了其它费用的要核减下来。《省物价局、省计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0条中招标中心在招投标过程发生的合理费用应视为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也不得在农网改造资金中核销。各地物价局要对本地生产的工程材料和用工价格进行管理,材料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上同等质量材料的市场价格水平,10千伏及以下工程用工价格按当地水平据实确定,农民无偿投工不得计入工程造价。农网改造工程的工程管理费等行政性费用应由项目法人自行承担,不得计入农网改造工程投资概算。

  七、要严格控制农网改造中对农民的收费标准和范围,监督农民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农网改造中除电能表及以下资产可由农民出资购买外,任何单位和任何人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农网改造工程供电贴费(增容费)、材料费、施工费、管理费等其它费用。向农户收取的费用要从严控制收费标准,原则上每户出资标准(含电能表)不得超过180元,凡超出180元标准的都应降下来,确有困难的须报省物价局批准。电能表可由电力部门招标采购,同时要求:1、不得强行要求农民更换新表,旧表符合计量标准的应继续使用;2、要提供多种规格及价格标准的电度表让农民选择;3、凡电力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的新表不得加收校表费。

  八、合理利用旧器材。为合理使用旧器材,尽量节省投资,同时调动施工方利旧的积极性,改造中利旧器材虽不纳入农网改造投资工程造价,但可由物价部门进行价格评估纳入电力部门固定资产。利旧物资的施工费(含拆旧用工)可以在农网改造中开支,但纯拆除旧器材的用工费用不应在农网改造中开支。

  九、以往文件中凡与本文规定不符的,以此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测算方法
  附表:
  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测算方法
  一、过渡时期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测算
  (一)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测算
  (1)农村低压电网运行维护费
  ①农电工工资、劳保统筹费用:
  A农电工人数确定:山区每350--400用电户配备一人,丘陵、湖泊每450--500用电户配备一人,平原每550--600用电户配备一人。农户总数以当地统计部门统计的1998年底农户总数为准。未实现户户通电的,应据实核减。
  B农电工工资总额:年工资标准×农电工人数。
  年工资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统计的1998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计。
  C劳保费用=B×11%。
  D统筹费用=B×23%。
  ②管理费:管理费占农村低压电网运行维护费的8--10%。
  ③农村低压电网运行维护费=①+②=①÷[1-(8%-10%)]。
  (2)农网综合线变损费:
  ①农网综合线变损费=农村平均目录电价×线变损电量(农村年供电量×线变损率)。
  农村年供电量=1999年农村台区抄见电量+1999年农村台区变损电量。
  线变损率≤18%。
  ②农村平均目录电价=居民生活目录电价×农村照明电量权数+农业生产目录电价×农业生产电量权数+非普工业目录电价×农村非普工业电量权数+农业排灌电价×农业排灌电量权数。
  目录电价标准按1999年不开征城市附加目录电价表中1--10千伏电价。
  (二)税金
  (3)税金=农村低压电网运行维护费费×18.7%
  (三)过渡时期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平均水平测算
  (4)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电价水平=(农村低压电网运行维护费+农网综合线变损费)÷农村年售电量。
  农村年售电量=农村年供电量×(1-线变损率)。
  (5)过渡时期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平均水平=农村平均目录电价+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电价水平。
  (四)过渡时期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方案测算
  (6)过渡时期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方案
  农村照明电价=居民生活目录电价+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电价水平;农业生产电价=农业生产目录电价+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电价水平;农村非普工业电价=非普工业目录电价+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电价水平;农业排灌电价=农业排灌目录电价+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电价水平。
  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电价水平,在各分类综合电价中的加价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但总额必须等于农村低压电网运行维护费与农网综合线变损费之和。
  二、还本付息加价计算公式
  M1=W×i×(1+i)en÷[(1+i)en-1]
  M2=M1-W/n
  R1=(W/n-折旧×90%)÷(1-33%)  (若R1〈0,则取R1=0)
  R2=资本金×(财政专项债券利率+2%)÷(1-33%)
  P=(M2+折旧+修理费+R1+R2)×1.187÷1999年城乡年售电量。
  1999年城乡年售电量为:1县城、乡镇电力直抄电量加上自行组织的非电力部门售电量;2农村年售电量。
  M1:每年还本付息额;
  M2:每年付息额;
  W:贷款总额(农网改造资金总额的80%);
  i:年利率(98年按8.01%,99年及以后按6.21%);
  n:还贷年限(取20年);
  R1:还贷利润;
  R2:资本金(农网改造资金总额的20%)利润;
  P:还本付息加价;
  三、同价水平测算
  (7)农村低压电网运行维护成本费用摊到全县全口径电量中,引起全县电价加价,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电价水平÷1999年城乡年售电量。
  (8)同价后电价=当地平均目录电价+P(还本付息加价)+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分摊加价。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分摊加价=[农村低压电网运行维护费×(1+18.7%)+农网综合线变损费]÷1999年城乡年售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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