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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荆门石化石陵公司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2 生效日期: 2000-03-02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重字[2000]55号

荆门石化石陵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执行液化气批发价格的报告》及有关资料收悉。报送来的有关资料证明,你公司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营液化石油气的经营实体。按照《湖北省燃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之有关规定,并考虑你公司的具体情况,现对你公司经销计划外液化石油气的价格批复如下:

  一、对外批发计划外液化石油气,可以荆门石油化工总厂计划外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为基础,顺加8%的购销差率确定批发价格。
  二、你公司对具有长期稳定购销关系的大宗用户,可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优惠。
  三、应购货方要求,你公司为其提供装车、管输服务,可收取一定的劳务费。具体标准按我局鄂价重字(1999)345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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