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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法制办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5 生效日期: 2003-09-25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泸市府发[2003]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国家赔偿〉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国家赔偿》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三年九月九日)
  我市自1995年1月贯彻执行《国家赔偿》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据不完全统计,我市自《国家赔偿》施行以来,共受理赔偿案件140件,赔偿金额达1112万元。
  《国家赔偿》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增强了人民群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有效监督了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和司法行为,极大地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 进程。但是我市在施行《国家赔偿》的实践中也暴露出赔偿案件少、获赔数额低、获赔难度大及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违法执法给国家造成损失而未被依法追究等不容忽视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单位对《国家赔偿》在认识上存在误区,没有摆正自己在赔偿案件中的位置,对《国家赔偿》的宣传不深入,未建立告知制度,公民和法人维权意识不强,国家赔偿预备金制度还未建立,赔偿决定难以兑现。
  为此,现就我市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坚决执行《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的颁布和实施是维宪法法律尊严的需要,也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体现,不仅有利于增强党和政府的威望,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同时也是民主法治和社会进步的标志。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家赔偿》及相关法律法规,深刻理解实施《国家赔偿》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应有的作用。

  二、加大宣传力度,使《国家赔偿》更加深入人心
  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国家赔偿》,掌握申请国家赔偿的途径和程序,使《国家赔偿》深入人心。要拓展宣传途径,开展和运用法制宣传等活动,向人民群众送发有关国家赔偿的宣传资料、解答群众提出的有关问题;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群众宣传《国家赔偿》,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水平,树立和增强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

  三、摆正自身位置,积极面对国家赔偿
  目前有的单位及其领导还摆不正自身的位置,不能正确对待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案件,一些手握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权力至上”的意识仍然根深蒂固,在受害人提起国家赔偿后,不仅不主动承认自己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反而极力掩饰甚至打击报复,给查清事实真相造成极大困难。有的单位打着维护国家和政府形象的幌子拒不赔付,使赔偿决定或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消极对待国家赔偿。应当认识到,在国家赔偿案件中,被申请单位与受害人是平等的主体,不具有超越受害人的特权。被申请单位应当以案件当事人的身份积极主动地配合受理单位的调查取证工作,受理单位也应当公正办案,不畏 难、 不包庇、不护短,使《国家赔偿》的实施真正落到实处,借助《国家赔偿》监督功能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

  四、建立几项制度,切实保障《国家赔偿》落到实处
  (一)建立告知制度
  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建立起系统、完善的告知制度,并严格执行。在违法侵权行为被依法纠正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和完善听证制度
  引入听证程序能使国家赔偿案件更加透明,真正体现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力度保护赔偿请求人对证据的知情权,包括赔偿请求人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证据,有权对这些证据提出反证,并且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调查。被申请机关在听证过程中应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受理单位在听证后再作出赔偿决定。
  (三)建立国家赔偿预备金制度
  建立健全国家赔偿预备金制度,既是国务院的要求,也是保证国家赔偿决定得以兑现的重措施。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要求,确定一部分资金作为国家赔偿的预备资金,以利于国家赔偿得到及时的执行。
  (四)建立对责任人追偿、追究制度
  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赔偿》和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起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的追偿和追究制度,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同时,应根据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程度及因此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大小,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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