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地名办调查,市地名顾问论证,市地名委员会审核,市政府决定对清波湖等名称予以命名:
一、湖
清波湖:原义乌江城区段,南起义乌江塔下水轮泵站,北至梅湖体育会展中心义乌江橡皮坝处,全长约6800米。
二、道路
1、神舟路:南起拥军路,北至净居路;
2、起航路:东起城北路,西至宗泽北路;
3、群英路:南起拥军路,北至环城北路;
4、洪深路:东起商城大道,西至机场路。
自下文之日起,机关行文、邮电通讯、交通运输、城市建设、新闻出版、户籍登记、工商注册、房地产登记等,必须使用经市人民政府命名后的标准地名,不得擅自更改、简化。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