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7 生效日期: 1999-06-17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二[1999]49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8号)转发给你们,具体审批问题仍按省局地税政二[1998]16号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1日


国税发[1999]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轻工业局最近来函,要求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经费的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鉴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下同)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尚未到位,又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没有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在1999年度,对未纳入财政预算,确实没有经费来源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9]136号)的规定,向其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
  二、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费,可参照当地行政单位经费标准,采取定额或比例的方式提取。具体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轻工集体企业按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