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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口岸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07 生效日期: 1999-06-07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口岸字[1999]22号
口岸各有关单位: 
  《青岛口岸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力、法实施细则》经96年11月份试行以来,得到了很好的效果,加强了口岸的外贸运输管理,提高了口岸的整体功能和经济效益,促进7对外贸易的发展。今年以来,我办在充分听取口岸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青岛口岸实际,对其进行7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青岛口岸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青岛口岸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 
  条例》和青岛口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经由青岛口岸进出外贸货物的各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及"三资企业"等单位,港口、铁路、公路、货运代理和仓储等部门均应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口岸办)主管青岛口岸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青岛口岸平衡外贸进出口物资运输计划的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运输的方针政策,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处理好内与外、重点与一般的关系,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合理安排。 
  2、外贸运输计划要力求准确、及时和切合实际。 
  3、根据外贸进出口任务和港口综合通过能力及物资部门伪实际进行综合平衡。 

    第五条   口岸办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检查口岸各有关部门外贸运输年度和月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外贸运输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上级部门请示报告。 
  二、年度计划 

    第六条   根据《办法》规定的年度计划提报要求,口岸办于每年十二月中旬召集由港、航、路、贸、货等单位参加的平衡会议,对新年度经由青岛口岸的外贸进出口货运量要求进行初步平衡,将青岛口岸综合平衡的计划提案上报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同时抄报外经贸部贸运司、交通部水运司、铁道部运输局及有关部门。 

    第七条   每年一季度,由口岸办主持召开青岛口岸外贸运输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口岸外贸运输计划完成情况,交流经验;通报本年度口岸外贸运输工作的思路与打算。沟通信息,促进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密切配合与合作。 

    第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口岸外贸运输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 
  三、月度计划 

    第九条   港口月度外贸运输计划是年计划的具体执行计划,是口岸各有关部门安排生产运输的依据,应力求准确、及时、切合实际。 

    第十条   经由青岛口岸的月度进出口货运计划,由口岸办负责于每月十三日(逼节假日提前)召开地方平衡会议,对下月进出口运输计划进行初步平衡后,由港口、铁路分别提交交通部、铁道部、外经贸部(以下简称三部)月度平衡审定,并将经三部审定的月度计划及时抄送口岸办。 

    第十一条   根据《办法》和有关运输计划归口管理的规定,月度计划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提报。月度计划的报送程序是: 
  1、山东省和青岛市外贸进出口经由青岛口岸的货运量,分别由省经贸委储运处和市经贸委计划运输处统一组织提报,经汇总、编制后,于每月10日前将下月的进出口货物(分货类、数量、流向)运量要求提送青岛口岸外贸运输办公室、青岛港务局业务处、青岛铁路分局运输分处、铁路青岛站和黄岛站。 
  2、对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各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及"三资"企业,在每月10日前抄送的下月经由青岛口岸的外贸进出口货运量,由市经贸委计划运输处负责汇总编制后,提送青岛口岸外贸运输办公室、青岛港务局业务处、青岛铁路分局运输分处、铁路青岛站和黄岛站。 
  3、参加三部月度计划平衡的有关单位,要按规定时问和要求,如期提报下月外贸进出口货运量。 
  4、外贸进出口货物所需的要车计划及水运托运手续按铁道、交通部规定的月度运输计划编制方法办理。 

    第十二条   月度计划平衡会的内容: 
  1、参加月度计划平衡会的各单位,简要通报上月外贸运输计划完成情况和下月安排情况,要求或建议。 
  2、平衡下月港口外贸进出口总量。 
  3、主要商品、重点物资的进出口运输计划。 
  4、听取铁路部门对有关货主单位要车计划的初步安排意见,平衡审定进出口物资铁路在港装、卸车计划。 
  5、经初步平衡的月度计划,加盖"青岛口岸外贸运输办公室"印章,作为备查和上报三部平衡的依据。 

    第十三条   三部月度计划下达后,确需补充和变更计划时,需报经三部同意后方可补充或变更计划。 

    第十四条   凡末按规定程序如期提报,未经两级平衡审定的进出口物资运输,除抢险救灾物资外,其他货物按有关疏港文件规定办理。 
  四、计划的执行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港口部f1要本着"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重点、后一般和船舶到港先后顺序"的原则安排船舶靠港装卸作业。 

    第十六条   铁路部'r1要力争提高集疏运计划的兑现率,在运力安排上,尽力满足外贸物资集疏运装卸车的需要。在疏港中,优先保证重点物资和已列入三部月度平衡计划物资的疏运。 

    第十七条   口岸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月度、年度统计分析,定期将外贸运输动态和计划完成情况提送青岛口岸外贸运输办公室,由口岸办统一汇总、编制,按规定要求,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口岸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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