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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6 生效日期: 2005-06-06
发布部门: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陕劳社函[2005]29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
  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75号),现转发你们。根据部里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鉴定的报名管理。鉴定所(站)接受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的申报资料,并对其进行资格条件初审。审查内容为:考生本人身份证、培训毕(结)业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法定的专业工龄证明等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初审合格考生的上述个人资料,以及考生《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考生花名册和计算机软盘,按隶属关系报鉴定中心复审,复审合格者方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二、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管理。凡国家题库中已有试题的鉴定工种,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考核时,必须按规定程序申报并从题库提取试卷。国家题库中暂时没有试题的鉴定工种,鉴定机构在组织鉴定前,报省鉴定中心同意后,可组织本职业(工种)的专家,按国家职业标准命题,报省中心审定后组织考试。试卷的印制、保管、传递、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私自命题或随意调换试卷进行考试,在办理证书审批手续时,需提交试卷申请单或试题审批单。从今年下半年起,我省将对每场考试试卷实行统一编码制度。凡擅自使用无编码或自行编码的试卷,按无效鉴定处理。

  三、加强对鉴定考试现场的督导巡考,完善鉴定考试登记报告、监考、巡考制度。从今年7月起,全省统一启用新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现场监考、巡考、督导记录制度(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鉴定所(站)要按隶属关系向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鉴定考试时间、地点、工种、等级有关资料(见附表四),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应到、实到鉴定人数、所用的鉴定试卷、考评员资格的合法性、考务管理程序和考场纪律等内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所(站)鉴定考试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违纪违规者根据情节进行严肃处理。

  四、加大对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的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年初,各市鉴定中心申报当年使用计划,由省鉴定中心统一征订,统一管理。对非法印制、使用假伪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全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由省鉴定中心按部里规定统一制定;建立健全证书信息上网与查询制度。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关信息、资料由省鉴定中心统一录入国家职业资格陕西工作网证书查询系统,从今年开始,凡是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查不到的职业资格证书视为无效证书。

  五、严格控制国家职业工种目录以外工种的鉴定。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接受考生报名时,要认真核对鉴定工种,鉴定工种名称、代码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工种目录》一致。任何鉴定机构不得添加和更改鉴定工种名称。如确需添加职业工种的,必须先报省鉴定中心,经省鉴定中心与部鉴定中心协调同意后,才能进行该职业工种的鉴定考试。

  六、坚决制止异地鉴定和超范围超等级鉴定。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审批的鉴定范围(地域范围、职业工种范围和鉴定等级范围)开展鉴定工作。对经我省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学校在外省(区)所设分校或培训中心(点)的学生的鉴定,应主动与当地鉴定机构联系。因特殊原因需在我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必须报省鉴定中心,由省鉴定中心与当地鉴定机构协调后,才能组织鉴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鉴定机构不能鉴定的工种,报省鉴定中心,由省鉴定中心进行协调。

  七、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省物价局、财政厅(2001)71号文件规定收费,并向考生开据省财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禁超标准收费。要坚决制止随意降低收费标准的恶性竞争行为。省厅将配合省物价局,进一步加大对省直属鉴定所(站)收费的监管力度,对肆意降低鉴定成本、简化鉴定程序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极个别不鉴定考试就发职业资格证书或制作、贩卖假证的鉴定所(站),要坚决吊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并对其责任人依法查处。目前除向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组织鉴定考试,经批准后减免部分费用外,任何鉴定机构不得随意减免职业资格考试费。

  八、加大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力度。各鉴定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通讯等现代技术手段,逐步建立鉴定现场质量远程监控系统和举报、反馈系统,加强对考试现场的监管,提升质量管理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市鉴定中心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和工作网网址,提高质量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群众举报的违反鉴定工作规定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认真调查,对社会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鉴定机构,一旦查实,将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九、加强职业技能鉴定队伍自身建设。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学习型,落实型,服务型”机关的要求,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政策规定,掌握职业技能鉴定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努力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的培训、认证和管理,聘任的质量督导员、考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工作通报制度。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于每年的1月底和6月底前,按其隶属关系,分别将《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工作通报指标》报表报省、市鉴定中心;市鉴定中心将所属所站的情况汇总后于每年的1月5日和7月5日前报省鉴定中心。

  十一、认真做好质量检查评估工作。各市局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部里规定的检查评估内容、方法、步骤、要求和时间安排,提出本单位的检查评估工作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自查情况于七月底前报省厅。省厅将成立联合工作组,从8月开始进行抽查,对检查评估不合格或存在严重问题的机构,限期整顿。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撤消其鉴定资格。年底前后,省厅将对先进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个人进行表彰(另外行文)。
  我省质量检查评估工作由厅职业培训处负责统筹指导,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附件1、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监考记录
   2、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情况记录
   3、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巡考记录
   4、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

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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