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扶贫帮困捐助月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7 生效日期: 2004-09-27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陕发[2004]14号文件精神,切实关心困难群众和灾区群众生产生活,省委、省政府决定10月份在全省广泛开展“扶贫帮困捐助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捐助工作的领导,真正把捐助工作作为解决特困群众和灾民生活困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精心组织,规范运作,取得实效。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行动,迅速作出安排,抓紧做好捐助工作。捐助工作务必于10月31日前完成。

  二、加大捐助宣传工作力度。10月份第二周作为捐助宣传周,集中时间,做好扶贫帮困捐助活动的宣传工作。各级党政机关、驻军和企事业单位,要开展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宣传活动。同时,要广泛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宣传活动。通过宣传,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捐助的积极性,形成扶贫帮困的良好风尚。

  三、捐助坚持自愿原则。各地、各部门要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基础上,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发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捐助活动。各级领导和党员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响应党委和政府的号召,踊跃捐助,奉献爱心。禁止搞强行摊派和变相摊派。

  四、加强捐助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内组织捐助活动。除各级红十字会外,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社会上开展任何形式的捐助活动。省级各部门、各单位捐赠的款物统一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并将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及时上报省救灾募捐办公室,由省救灾募捐办公室统一安排分配和调运。捐助活动本着方便、就近的原则,在民政部门设立的捐助接收站点进行捐赠。
  各捐助接收站点在接收捐赠款物时,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专帐管理、专人负责。各市接收的捐赠款物,原则上留作自用,省上不统一调拨,但接收的捐赠款物务必于11月10日前送到灾民和贫困群众手中,并将捐赠款物的数量及时报省民政厅。在分配使用捐赠款物时,要建立完善的公示制度,加强管理,严明纪律,不准优亲厚友,不准平均分配,不准层层克扣,不准挪作他用,不准贪污失盗。捐助月活动结束后,各级救灾募捐办公室要及时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省救灾募捐办公室地址:西安市西五路83号(陕西商业友谊大厦505、507室)
  联系人:罗忠沐、姚红霞
  电话:029—88129514。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9月27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