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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区属普通高校办学自主权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20 生效日期: 1993-02-2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 关于招生和毕业分配问题
  (一)在全区招生计划指导下,学校可在年度本、专科国家任务招生计划总数内安排一定的比例招收计划内委培生。在招生结束后,学校需将招生计划、招生名册报自治区教委、计委、人事厅备案。
  (二)在全区高教事业发展计划宏观调控下,经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可根据需要与可能,通过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适当扩大招收单位委培生,可从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中录取一部分进入本校成人教育学院(班)学习,学习成绩合格者国家承认学历,毕业后自谋职业。学校可与区外高校实行联合办学,培养我区急需的短线专业和空白专业的人才。
  (三)在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数内,学校可根据实际确定在职研究生、定向研究生的比例。可依托区外高校具有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举办研究生班。在完成国家招生任务和保证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可根据我区需要,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计划外委托培养、学校自筹经费研究生和自费研究生,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 关于办学和专业设置问题
  (一)在全区高校布局规划指导下,有条件的高校可在急需人才的地区设立教学点或举办二级学院,实行异地办学。办学经费、办学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学校筹措解决。
  (二)在全区统筹专业布点的原则下,学校可根据学科发展、社会需求及自身条件,依照国家教委制定的高校专业目录,撤销旧专业,压缩长线专业,合并相近专业,拓宽专业口径,调整专业方向。设置新专业,需报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三)学校经自治区批准可举办多种形式的成人学历教育,录取的学员需符合高等成人学历教育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在完成国家学历教育事业计划和办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按学校现有专业范围举办的各种成人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由学校自定,报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 关于机构设置和人事调配问题
  (一)除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必设的机构外,学校有权依据实际需要,在经核定的各级机构设置数额、编制限额和干部职数内,自行规定校内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配备(相当处、系一级的机构设置、调整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规定限额执行),报自治区编制主管部门备案。
  (二)在自治区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学校可自主确定校内各类人员的调配和构成比例,有权任免处级及处级以下的干部(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除外);按有关政策规定,审批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和教职员工的区内调动及离退休手续,审办新干部、新工人的录用手续。学校调进急需的高级科技人员和接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有较高水平的人员,经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学校编制的限制。
  (三)在不增加国家事业编制和财政拨款的前提下,学校可自行设置校内科研机构和确定专职科研人员编制,也可不受编制限制聘请客座研究人员。
  四、 关于事业费和基建投资问题
  (一)学校在定规模、定编制,执行国家工资政策法规和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前提下,可试行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的校内分配办法、津贴标准和奖励政策。校内奖励金额和津贴等工资性支出,不受额度限制,发放金额超出有关“工资调节税”文件规定的,要照章交税。伤残抚恤、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特困户的补助,超国家规定标准部分,由学校自行决定。
  (二)学校可根据系科、专业、地域的不同,在自治区规定的幅度内自主确定各类学生的收费标准;有权按国家规定的用途,对学校的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三)招收计划内委培生所收的费用,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内管理,用于补充正常教育经费;财政将正常安排的相应比例的计划内委培生经费改为专项经费,用于改善高校办学条件。
  (四)除需国家或自治区平衡资金、物资的基建计划外,学校利用自有资金建设的住宅类别(一、二、三、四类)由学校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
  五、 关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
  学校经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权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具备的本科院校,经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有权评聘相当于副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依据教学、科研任务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在自治区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外,评聘少量本校承认的具有副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增资所需经费由学校自筹解决。
  六、 关于高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问题
  在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学校可直接与国外、境外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并扩大教育、科技交流与合作关系。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有权自行招收录取国外和境外自费进修人员或举办短期培训班,收费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幅度自行确定。条件具备的学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接受国外、境外友好团体和个人的资助,联合开办一些专业或研究生班、一些专业的短期培训班;按平等互利的原则,可在国外、境外办学。根据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的委托和有关规定,学校可自行审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七、 关于教学改革问题
  学校有权制订和调整教学计划,并可参照国家制订的教学大纲,改革课程结构和教学内容,编写和选用教材,自主决定进行各种单项教学改革试验。
  八、 关于校办产业问题
  (一)学校可根据校办产业的性质及有关政策规定自主决定校办产业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学校享有对校办产业投资决策权,资产维护和使用权,联营、兼并企业权。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确定校办产业的收益分配办法。
  (二)学校在参与经济建设时,有权自主确定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关系及利益分配原则。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向学校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九、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上述条款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定精神,制定贯彻实施办法,下发执行,但不能有悖于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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