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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变更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主体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1 生效日期: 2003-03-11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费函[2003]13号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申请变更我省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主体及统一收费标准的函》(陕广局计[2003]1号)收悉。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陕办发[2000]50号)精神,为了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加快体制改革,形成整体合力,省委、省政府决定组建成立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广电网络公司)。鉴于省广电网络公司成为我省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主体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该项收费由省广电网络公司收取或委托市县分支机构代收,具体收费仍按陕价费函发[1995]2号、陕价费发[1996]83号和陕价费调发[1997]7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省广电网络公司应努力提高传输质量,逐步增加节目套数,尽量满足广大群众的收视需求;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政策,督促各市县分支机构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各市物价部门要将当地现行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备案,今后在调整现行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时,应提前一个月向省物价局申报,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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